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安徽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安徽省地方法规 >> 安徽省政府关于 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安徽省政府关于 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2-11-09

  【生效日期】1982-11-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通告

(1982年11月9日皖政〔1982〕163号)  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和研究野生动、植物及自然历史遗产的重要基地。管理好、建设好自然保护区,对于保持自然生态平衡,拯救濒于灭绝的稀有生物种源,开展科学研究,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加强我省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然保护区内受保护的动、植物资源,特别的各类野生珍贵动物、稀有植物、古树、文物古迹等,都是国家的人民的宝贵财富,认真保护,人人有责,严禁破坏。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到自然保护区进行毁林、猎捕、毁巢、取蛋、垦殖、放牧、挖药、挖树桩、开矿、采石、取土、乱盖建筑物等破坏自然淘汰的活动;扬子鳄是稀有珍贵动物,严禁捕杀、买卖,不得破坏其生长繁殖的自然环境。违反者,视其情节,要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赔偿、罚款等处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惩处。对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

 三、凡到自然保护区进行科研、教学、参观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单个的经保护区同意,集体性的需经县以上林业部门批准。外宾如要进入自然保护区,须按有关规定输审批手续。

 四、为了保持自然生态原貌,免除疫源性疾病的侵入,未经批准不得将异地域或异国的动、植物引入自然保护区。

 五、自然保护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在自然保护区内和周围的社队、机关、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应教育干部、群众自觉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规定,共同搞好保护工作。

  希广大干部、群众切实遵守。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ah/laws/0366e34cf1ee3de038130a131e9ab3ccdf7b1ae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