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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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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81201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10号

  【发布日期】1994-05-27

  【生效日期】1994-05-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号)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已经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5月27日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

 第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芜湖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

  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项目审批和企业登记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兴办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由中方主办单位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和协议书提交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除申办项目涉及配额、许可证或能源原材料需国家平衡者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外,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五日内批准进区项目申请报告。

 第五条 经批准同意进区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投资者应持合同、章程、资信证明、董事会成员委派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到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办领“企业批准证书”。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后五日内颁发“企业批准证书”。

 第六条 经批准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投资者,须持本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有关文件和企业批准证书,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和注册手续。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全部合格文件后七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第七条 兴办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外商向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交投资申请的书面报告、企业章程、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经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企业批准证书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登记手续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八条 在开发区兴办国内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持申请报告、企业章程、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表资格证明(个人投资者持身份证明)直接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需要审批的,经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在规定权限范围内一次性审批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迁入开发区的企业,向开发区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原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经审批后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第十条 开发区内各类企业登记注册后,需要到银行、外汇管理、海关、公安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指定有关办事机构帮助企业在十日内办理完毕。

 第十一条 开发区内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地、经济性质、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开发区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应当到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违反登记注册有关规定,由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中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授权芜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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