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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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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控制投资规模落实“三保三压”的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4-02

  【生效日期】1987-04-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投资规模落实“三保三压”的意见

(1987年4月2日皖政〔1987〕19号)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必须实行“三保三压”的方针,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增强我省经济发展的后劲,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清查计划内和计划外的招待所、宾馆等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凡未开工的,今年一律不得开工;已经开工的计划外工程,一律停下来进行清理;经批准并已列入计划的项目,要进一步审查资金落实情况和建设标准;对随意扩大建筑面积和提高建筑标准的,主管部门要负责纠正。

 二、各级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和宿舍,要从严控制,今年原则上不新开项目。对在建的办公楼、休养所、活动室等,要区别情况,分级进行清理,或停建、缓建,或降低标准、改变使用方向。

 三、旅游设施建设,要按照国家和省批准的计划,分别轻重缓急,逐步实施。旅游点的设置,须经省旅游局统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建设旅游宾馆应以中、低档客房为主,控制高档客房。

 四、“七五”期间原则上不新建各类纪念性设施。少数确需建设的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城镇建设及老城改造应在统一规划指导下进行,重点是加强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搞形式主义的“一条街”。严格控制城市大面积成片拆迁,未开工的不得开工,已开始拆迁的停止拆迁。中等以上城市旧城改造拆迁尚可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达一万平方米的,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规,严格控制占用良田、菜地,严格审批手续,实行按计划用地。

 六、商品房开发要按照国家下达的计划组织实施。全民所有制单位购置商品房,必须有相应的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指标;集体所有制单位购置商品房,要有相应的指导性投资计划指标;凡委托房屋开发公司代建或统建的,一律凭当中投资计划指标。各级计委、审计局和建设银行应加强监督。

 七、师范、中小学建设,设备大修,房屋翻修和搬迁,农田水利和堤防、水库岁修,油田维护,采掘、采伐工业开拓延伸,市政工程维护,铁路大修及水毁工程修复,航道和公路桥涵养护,商业、粮食、供销部门的简易仓棚,以及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购置或建造,按国家规定不计入固定资产当年计划规模,项目实施由各地、市、县计委或省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计委备案。任何单位都不得借上述建设名义扩大范围,搞计划外工程。

 八、凡对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利用外资和技术引进项目,要保证按合同实施;未签约的项目,按“三保三压”原则进行清理。

 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统一由计划部门管理。省下达的集体所有制和个体建设规模指标,各地必须精心安排,防止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

 十、预算内、计划内的重点“三保”项目主要包括:

  (1)中央和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

  (2)今年计划竣工投产项目;

  (3)与中央合资的建设项目;

  (4)农业、经济效益好的支农工业和教育建设项目。

 十一、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预算内、计划内的重点建设。充分发挥金融系统聚集和融通资金的作用,采取财政贴息等措施,吸收更多的信贷资金。在国家核定的地方建设债券发行总额中,应首先完成省“三保”项目建设债券的发行任务。

  投资建设实行责、权、利挂钩分级负责制。省级投资只负责少数大型骨干项目建设。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工业项目,采取与受益地区合资建设的办法,由所在地区承担部分投资。

 十二、切实加强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各项管理。有关主管厅、局和地、市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优先保证重点项目的建设条件。省重点办要定期到施工现场,做好调度和检查监督工作。

 十三、加强建设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管理。设计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计划任务书进行设计,执行设计规范和各类标准,不得随意提高设计标准,乱收费用;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计划组织实施;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缩短工期,降低造价,保证施工质量,杜绝返工等浪费现象的发生。

 十四、地、市、县要有一位负责人亲自抓“三保三压”工作。计委、经委、财政、审计、统计、建行等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把“三保三压”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上述各条意见,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如有违反,应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处分。

  本规定由各级计划部门组织实施。

  [注]以下五种情况均视同计划外项目:(1)超过省下达的自筹基建规模而安排的自筹基建项目;(2)列入前期工作计划而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自行开工建设的项目;(3)不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越权审批的项目;(4)没有计划指标而购买商品房;(5)扩大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范围与建造标准,而未纳入当年投资计划的项目。

                             省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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