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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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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1984〕141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12-30

  【生效日期】1984-12-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

认真贯彻国务院[1984]141号文件的通知

(1984年12月30日皖政〔1984〕150号)  一九八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下达后,我省小城镇建设发展较快.国务院[1984]141号文件准许一部分有经营能力和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入城镇落户,经营工商业,更加促进了城乡商品交流,繁荣了城镇经济。但是,现在发现也有少数地方对贯彻国务院这一文件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得力。对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办服务业限制过多,条件过严,审批手续繁琐。此外,我省还有一部分原城镇下放人员和农村户口的干部职工家属,长期在城镇自谋职业,由于落户问题没有解决,生活、从业方面也存在不少实际困难,有的经常上访,要求进城落户,成为城市工作中一个不安定的因素。为了促进我省城镇建设,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国务院文件和中央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认真贯彻国务院[1984]141号文件的若干具体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于要求到县城以下集镇经营工商服务业的农民、干部职工家属和原城镇下放人员,凡符合国务院[1984]141号文件规定落户条件的,各地要热情予以支持,积极引导他们发展生产,搞活经济,供他们在小集镇上安居兴业。

 二、对于到一九八四年年底以前,已在县城和省辖八市郊区集镇以及黄山市务工、经商、办服务业达一年以上的农民、干部职工家属和原城镇下放人员,凡确有经营能力,或在城镇企事业单长期务工,并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也可准予在城镇落户。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由本人申请,所在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经当地公安派出所审查,市、县公安局审批,办理人口转迁手续,发给《自理口粮户口簿》,按城镇常住人口进行管理,统计为非农业人口。粮食部门发给《加价粮油供应证》。

 四、对于准予进城落户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其正当的经济活动,应当予以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镇建设规划,为他们建房、买房、租房提供方便。街道居委会要把他们编入居民小组,让他们参加居委会的各种活动。对其子女入学、就业、参军等,应与城镇居民一样对待、参军后退伍安置问题,实行“三结合”的就业方针,具体办法由省劳动、安置部门在每年的退伍安置工作中另行研究。

 五、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镇工作特别是小城镇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切实把城镇管理好。为了加强户口管理,在未设公安派出所的集镇,应根据其规模配备相应的户口管理人员,设置户籍登记办公室,接受公安部门的业务指导,做好常住人口和暂住人口的日常登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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