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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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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0-06

  【生效日期】2000-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若干意见

(二000年十月六日)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在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引下,认真贯彻执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决定》(皖发〔1998〕2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大力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呈现出蓬勃发展的良好势头。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个体私营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领域和登记注册条件

  1、放宽投资经营领域。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所有竞争性领域和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允许个体私营经济投资经营。鼓励个体私营经济投资能源、水利、交通、电力、信息网络、旧城改造等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农田改造、农村电网、生态环保和城镇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领域,参与旅游资源的开发和经营;个体私营经济经批准可投资经营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及其他社会事业;支持私营企业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到境外投资办企业,开展国际科技经贸活动。

  2、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凡申请开办生产型、科技型以及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等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可以逐步到位。高新企业及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可将科技成果、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作为注册资本。

 二、鼓励更多的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

  3、机关工作人员离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3年内基本工资和工资性补贴仍由原单位发放,工龄连续计算,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关系由原单位代管;3年期满,由本人选择辞去公职或由原单位推荐安排工作,原单位不能安排工作的,按辞职处理。这次机构改革期间,机关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辞去公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按《关于印发〈省政府机关人员定岗实施办法〉和〈省政府机关人员分流安排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办发〔2000〕6号文件)的规定发给一次性退职金。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允许3年内保留身份和档案工资,工作关系由原单位代管。

  5、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或到私营企业工作。在职工与国有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原企业可以按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发给一次性补助。职工在原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合并计算。

  6、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开业1年内免收所有行政性规费;在社区内从事服务业和非生产性经营活动的,2003年年底前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行政性收费;在市区指定地点开办早市、夜市等季节性、临时性经营活动,只要卫生、安全等基本条件具备,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即可营业,除垃圾处理费外,其他收费全免。

  7、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其人事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原有身份在档案中保留,国家下拨的住房补助费发放给本人。工龄连续计算。

  军转干部和大中专毕业生从事个体私营经济,在城镇拥有住房的,可在居住地落户,没有住房的可在企业所在的市县人才交流中心落实集体户口。

 三、拓宽个体私营经济融资渠道

  8、国有商业银行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推行主办银行制度、贷款条件上要与公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兑汇票和申领《贷款证》,银行应及时给予办理。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要把个体私营经济作为重点支持对象。

  9、金融部门应积极为个体私营企业开办抵押贷款业务,允许其用房屋、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担保法》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作抵押,也可以用有价证券、可转让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以及自筹资金达到50%的在建工程项目作抵押。

  10、依照《公司法》和《担保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个体私营经济担保组织和担保基金。担保组织可由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发起,担保基金由发起单位或自然人入股筹集,财政可注入一定比例的启动资金。担保机构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市场经济规则运作。各地现有的个体私营企业资金互助组、贷款互保组等担保组织,要在商业银行的支持下逐步完善。

  逐步建立个人担保制度。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小额贷款,允许有固定收入来源的教授、专家、律师及企事业单位员工等提供个人担保,国家公务人员提供担保按有关规定执行。

  11、实行资信等级评定制度。对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由工商联、乡镇企业局、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等会同金融部门进行资信等级评定,作为金融部门贷款的参考依据。

  12、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采取资产转让、出租等方式取得生产发展资金;支持具备条件的私营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等渠道筹集资金。有发展前途科技型私营企业还可以申请使用省级科技投资风险资金和技改资金。

 四、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

  13、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国有、集体所有,被收购企业通过资产评估,资大于债的,以净资产作价收购,债随资走。一次性付清收购款的,给予10%至30%的优惠,确有困难的可在3年内分期付清;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实行承担债务零价收购,收购企业所承担的银行债务,债权银行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重新签订还款计划。

  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租赁、承包国有和集体企业,可采取还本租赁、承包等办法。当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等于租赁、承包基年净资产评估值时,即可取得被租赁、承包企业产权;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亏损企业,企业扭亏为盈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可在5年内以应纳所得税弥补兼并前的亏损。

  14、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收购、租赁、承包停产半停产、严重亏损的国有和集体企业,按协议接收原有企业职工的,经劳动保障、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可视同接收安置下岗职工,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原企业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可从企业资产中扣除。

  15、私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可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审批手续和许可证、产品商标等按国家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五、促进个体私营经济扩大规模,提升档次

  16、凡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核心企业注册资本不足1000万元,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两个条件的私营企业集团,经省工商局批准,可成立冠省名的集团有限公司:(1)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2)年纳税200万元以上;(3)年出口创汇100万美元以上。

  规模较大、技术含量高、运行质量好的大型私营企业集团,特别是私营科技企业集团,经省政府批准,可以享受省重点企业集团待遇。

  17、鼓励私营企业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展技术贸易和技术出口。研制开发经费可计入生产成本。凡经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和发明专利产品,在享受国家和省政府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方面,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18、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兴办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小区。各地现有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小区,要放手让个体私营经济进区发展,并享受相应政策。

 六、进一步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优质服务

  19、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健全“一站式”的办事制度。各有关部门都要提高办事效率,实行政务公开,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方便规范的服务。

  20、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引进、招聘的各类专业人才,可参照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合格的,有关部门按规定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享受相应待遇。上述人员过去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1、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境)的,可按规定程序,通过因公渠道向外事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出国(境)手续。

  22、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在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在省辖市需居住1年以上)和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省政府有关规定的,允许其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在该市(城镇)落户,免交城市增容费及其他费用。

  23、计划、经贸、外经贸、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定期举办信息发布会,并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平等参与有关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提供帮助。外经贸部门、建设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私营企业,应协助申报自营进出口权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的经营权。

 七、依法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4、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安徽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权益保护条例》,切实保护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按照《决定》的要求,由物价部门牵头,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近年来的有关规定,认真修订《安徽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卡》,并于2000年年底前下发至全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实施凭《收费卡》及《收费许可证》收费制度。届时凡没有收到《收费卡》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可以拒交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进一步扩大“一家收费、一票包干、按规定划拨”的试点范围,适时全面推开。

  25、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严肃纪律,文明执法。对于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开办初期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问题,要从扶持发展的目的出发,积极做好服务工作,帮助完善制度、改善条件,使其尽快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

  26、公安部门要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经营场所的治安管理,对滋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经营、破坏市场秩序违法犯罪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司法机关对非法侵犯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办理。监察部门要不定期地进行明察暗访,及时发现和查处行政机关及其人员各种阻碍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行为。宣传部门要强化舆论监督。

  27、由各级监察部门和政府纠风办联合设立个体私营经济投诉中心。投诉中心要严格履行职责。对一般性投诉案件,可按管理权限,通过信访渠道,由各级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少数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投诉中心要组织力量直接查处。

 八、加强和改进对个体私营经济的监督管理

  28、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的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根据个体私营经济的特点,做好工会、共青团和妇联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开展精神文明建设、保障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各级工商联、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积极引导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提高自身素质,走爱国、敬业、守法的道路。

  29、健全城镇个体私营经济的社会保险制度。城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必须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私营企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

  30、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要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的休息、休假权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权利;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招用童工;禁止开办污染环境、危害生态的项目。

  31、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对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损害消费者利益、偷逃税款及其他违章、违法犯罪行为要依法查处。

 九、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32、各级、各部门要把认识进一步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不断推动思想解放,推进体制创新,推进工作落实,加快发展,使个体私营经济取得新的突破。

  33、各级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凡是与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有关的省直部门,都要按照《决定》及本意见的要求,制定包括服务项目、服务质量、优惠政策、办事程序、办事时限等方面内容的具体落实措施,于本意见下发后30日内,上报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汇编成册,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省个体私营经济领导小组要加强督促检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省以前下发的文件凡与《决定》及本意见精神不符的,以《决定》和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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