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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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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下放调整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08-14

  【生效日期】1986-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属

小三线企

(事)业单位下放调整中有关政策问题的报告

(1986年8月14日皖政〔1986〕62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三线企业要“调整、改造、发挥作用”的指示,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将逐步调整、搬迁到有关地、市,主要发展民品生产。为了加快调整步伐,拟对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含所属集体企业单位)在下放调整期间,实行如下政策:

 一、省属小三线企(事)业单位[以下称企(事)业单位],自省政府批准下放调整方案之日起,即改变隶属关系,由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负责管理。省国防科工办要积极协助,做好下放调整工作。

 二、对下放到各地、市和参加省汽车工业联合的企(事)业单位,从批准下放之日起,三年内实现利润和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免征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并参照其他省的做法,免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这些资金主要用于企(事)业单位的搬迁改造。

  免征小三线企业的税收后,要相应调整企业原所在县(市)的税收计划和财政包干基数。

 三、对专业性强、军转民确有困难的浦信化工厂,由省财政给予临时补贴一、二年。具体补贴金额、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防科工办考查后,另行商定。在此期间,省国防料工办要积极研究拟定浦信化工厂的调整方案。

 四、下放调整的事业单位,一九八七年的事业经费,仍由省财政厅核拨。从一九八八年元月一日起由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负责安排。

  省国防科工办机关与省经委合并,其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经费,由省财政安排。凡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应尽可能做到自收自支,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核补。

 五、下放企(事)业单位的一切资产和能源、原材料供应基数,连同一九八六年生产供应计划,由国防科工办划转到接收的地、市或省主管厅。搬迁企业的流动资金(含国拨资金和银行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可视调整搬迁情况,逐步划转到迁入地、市的开户银行。具体办法由省工商行和省国防科工办共同商定。

 六、企(事)业单位在调整搬迁期间,对人防工程费,商业网点费,子女入学费,城市建设配套费,电力、电话、自来水增容费,以及其他公共事业配套费,由迁入地、市和有关部门给予照顾。对迁到同一城市的企(事)业单位,应给予同等待遇。

 七、企(事)业单位下放后,军品生产仍由省国防科工办归口管理;民品生产应服从接收地、市或省主管厅统一安排;产品的归口行业部门应负责行业管理;接收地、市和省主管厅要尽可能将搬迁企(事)业单位的迁建和技术改造与本地区、本部门同类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基本建设结合起来进行。搬迁企业的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的计划和资金,在同等情况下,应予优先安排。

 八、企(事)业单位下放后,仍在山区工作的职工,三线待遇不变,其子女入学、就业可与迁入地、市职工子女同等对待。已迁入地、市的职工,不再亭受三线待遇。九、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属“农转非”问题,按省政府1985年第25号会议纪要精神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国防科工办

                              省经济委员会

                              省计划委员会

                              省财政厅

                              省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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