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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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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发[2001]4号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2001-03-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001年3月12日皖发〔2001〕4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文件,以下简称《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1、实现低生育水平来之不易,稳定低生育水平任务艰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和计划生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人口再生产类型实现了从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到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的低生育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还很不稳定。未来10年,全省每年处于生育旺盛期的妇女总量仍稳定在600万人左右,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现行政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同时,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尚未真正形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要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性循环,必须作出更加艰苦的努力。

  2、坚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心。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我国国情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清醒地认识到我省稳定低生育水平和防止人口反弹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人口忧患意识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以对党和国家、对群众利益、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坚决不懈地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抓好。

 二、新时期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

  3、今后10年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660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5‰以下;出生婴儿缺陷率逐年下降;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的势头得到遏制;基本实现基层计划生育规范化管理和优质服务;已婚育龄妇女享有基本初级生殖保健服务;基本构建新的生育文化框架;基本实现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7000万以内,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5‰以下;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性别比趋于正常;育龄群众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初步形成新的婚育观念和生育文化;基本健全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与计划生育调控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决策和综合治理

  4、实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各级政府及其计划部门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到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把人口计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安排必要的基本建设项目,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5、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综合治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是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系统工程。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实行综合治理。政法、科技、经济、民族、税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统计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团体,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积极承担起相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计划生育工作中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因工作失职导致人口失控、完不成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或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组织、人事等部门要把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衡量政绩、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任期内逐年考核,对工作失职的要跟踪追究责任。党员超生的,一律给予党纪处分;干部超生的,一律给予政纪处分。1988年12月1日以后计划外生育的干部均不得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和计划生育专干(含行政村、居委会)。计划生育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抓好计划生育工作规范管理和优质服务,协助党委和政府组织、协调、督促各部门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卫生部门要协同计划生育部门,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技术服务,严肃查处违反《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的行为。各级党校、行政干部学校、团校要把人口理论纳入教学计划。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普通中学结合相关学科教学,加强人口国情教育和青春期教育;在其他中等学校普遍开设人口及青春期、性保健课程或讲座;在高等院校积极开设人口理论课和人口国情知识讲座。公安、民政、工商、劳动保障、卫生、交通、建设和房管等部门要把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管理体制和综合服务体系,按照国家和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围绕办证、租房、用工等环节,对流动人口实行综合管理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出生登记和户籍管理。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婚姻和收养登记管理,严格控制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违法收养。

  6、完善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经济政策。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土地、企业、医疗、社会保障、户籍、劳动、教育、财税等制度和改革措施时,要统筹考虑,充分听取计划生育部门的意见,凡不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不得出台。要把农村计划生育工作与发展经济、帮助群众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结合起来,采取小额贷款、项目优先、科技扶持、政策优惠等措施,向实行计划生育户倾斜。扶贫开发部门在扶贫开发的项目选择和资金安排上,要把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作为优先和重点扶持对象。各地要认真落实独生子女家庭的奖励和两女绝育户的优惠政策,对符合奖励政策的城镇企业退休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要从实际出发,建立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解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在城镇,要加快发展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独生子女医疗和教育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事业。在农村,要坚持政府支持和农民自愿的原则,采取国家、集体、个人各出一点的办法,逐步建立计划生育户特别是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两女绝育户的养老保障制度。民政、财税等部门要制定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救助政策,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优先给予生活保障补助。

  7、进一步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管理计划生育的责任,接受所在地政府和受政府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在企业改制、重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在计划生育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根据任务需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各项奖励优惠政策。

  8、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和完善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务公开,落实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司法部门要切实维护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干部的合法权益,严肃处理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和阻碍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计划生育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把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基层

  9、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要切实担负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在农村,难点在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做好城乡计划生育工作,关键在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重心在村级,要真正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为主的工作机制。农村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与基层组织建设、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和农民致富紧密结合,作为“小康村”、“文明村”、“五好文明家庭”建设的重要内容,大力开展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活动,使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切实担负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做到“两种生产”一起抓,“两个文明”一起建。城市要把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行属地化管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居委)要切实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依托社区服务网络开展计划生育服务。

  10、全面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及技术服务机构要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殖保健服务,配合卫生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要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方便群众、服务上门”的工作方针,指导育龄群众选择以长效措施为主的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定期开展以查环查孕和妇女常见病查治为主要内容的生殖健康监测服务。要加强计划生育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重视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

  11、坚持把宣传教育工作的重点放到基层。各级宣传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宣传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科学知识。乡、村两级人口学校要结合“三查一治”,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育龄人群进行面对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基本知识和生殖健康教育。各级党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性宣传,普遍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栏目,播发一定数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加大对基层的宣传力度。城乡社区和重要的公共场所要设立固定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广告牌。

  12、加快计划生育现代化管理进程。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全省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省、市、县、乡四级计划生育育龄妇女信息系统建设,搞好开发与利用,及时把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形势,为科学决策服务。

 五、加强和改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13、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首要位置,坚持党政一把手和各部门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省委、省政府每年要听取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专题召开一次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不定期地进行专题督查和重点检查。各级党委(党组)学习中小且要把人口理论纳入学习内容。各市党委、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每年年底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人口号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向省委、省政府作出专题报告。市、县党政一把手每年要深入基层开展计划生育专题调研,分管领导要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会,协调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各级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议事制度和调研制度。各级政府年初要对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年底对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兑现奖惩。

  14、坚持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改革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改进考核办法,把人口控制指标、工作质量指标和保障措施指标放在同等位置,实行党政领导、计划生育部门和相关部门分线考核。落实“一票否决”制度。

  15、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各级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经常性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要逐年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各级财政投入在2001年达到年人均6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元,到2005年末,达到年人均10元。省财政厅要会同省计生委制定逐年分级承担的具体标准,确保投入到位。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省市两级投入除确保本级外,对下主要用于以奖代补,基本项目和经常性管理经费由县、乡两级负担。随着经济发展,各级财政要逐年加大对计划生育社会保障基金的投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社会抚养费实行“收缴分离,票款分开”,全部上缴财政,并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经费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计划生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16、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善于做群众工作的要求选配好计划生育干部队伍。要从政治上、生活上关心和爱护计划生育干部,提高他们的政治、经济待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对长期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政绩突出的干部应予提拔重用。在农村税费改革和机构改革中,要稳定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技术服务网络。各级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议以及评选劳动模范,要有一定数量的计划生育干部代表名额。要在各级人事、卫生部门指导下,解决好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问题。要十分重视各级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尤其要选配好一把手,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领导班子中,应配备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计生办主任的配备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提拔、调动,应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皖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事先征求县级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意见,缺编人员由县级人事部门会同计划生育部门选配符合条件的人员及时补齐。要支持计划生育协会按照群众团体的特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协会要配备常务(或专职)副会长(可兼任同级计生委副主任)。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的教育、管理、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行业作风水准。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订具体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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