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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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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1]16号

  【发布日期】2001-03-10

  【生效日期】2001-03-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01〕16号)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三月十日

            安徽省三峡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资金使用管理,做好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迁移我省的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移民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53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外迁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国三峡委办发字〔2000〕03号)和省对口支援三峡库区移民领导小组会议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峡移民资金是指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拨付的三峡工程重庆库区农村移民出市外迁安置资金以及与移民安置相关的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

  迁入地政府管理的三峡移民外迁安置资金包括: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过渡期生活补助费、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困难户补助费及迁入地管理补助费。

 第三条 三峡移民资金按国务院三峡建委移民局发布的规划测算标准执行。

 第四条 三峡移民资金与安置任务挂钩,实行安置资金与安置任务“双包干”。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五条 生产安置费、基础设施费由安置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生产安置费用于因安置移民而进行的耕地、果园、山林调整;增加或改造排灌设施、添置农机具、农业开发补偿等。

 第七条 基础设施费用于移民建房宅基地征用、平整,移民村、点道路、供电、供水等设施建设。移民购买旧住房,可按人均2000元标准返还给移民。

 第八条 过渡期生活补助费在2年内按月发给移民户,用于生活费用。

 第九条 生产资料购置补助费,在移民迁入后3个月内发给移民户。

 第十条 困难户补助费用于困难移民户的建房补助和生产生活补助,由安置县统筹安排使用,但不能平均发放,在移民落户后1年内发放完毕。

  困难移民户名单根据迁出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议名单确定。

 第十一条 管理补助费拨给有接收安置任务的市、县,用于接收安置三峡移民的组织、考察、宣传等费用的补助。但不得用于个人福利。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使用计划根据移民安置计划确定,资金不留缺口。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人负责。安置县三峡办应于每月10日前向省三峡办报送上月会计月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报县领导小组负责人和市三峡办。省三峡办对安置县上报的报表审核后,按期上报三峡建委移民局和省领导小组负责人,并抄送重庆市移民局。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按三峡建委移民局统一标准执行。

  移民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得截留和克扣;不得转为定期存款,不得购买债券、股票;不准搞帐外帐,私设“小钱柜”;不准支付赞助和各种摊派集资;不得为任何单位提供资金担保。

 第十四条 省、市、县三峡办要强化财务管理,单独建帐,严格资金拨付手续。资金下拨必须由业务主管处(科)申请,处(科)领导审核,经省、市、县三峡办负责人签批拨款。

 第十五条 三峡移民规划费、科研费、培训费的管理,按三峡建委移民局专项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和工程建设进度拨款。三峡移民安置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未列项的不拨付前期工作费;未批准开工的,不预付工程款;工程未竣工验收的,不全额付款。房屋、桥梁、涵闸、道路、水渠、机井排灌站以及其它需要质量考核的工程,要留5%的资金到竣工验收满一年后再支付。所有工程项目都要单独建帐管理。

 第十七条 三峡移民安置县的移民资金财务管理集中在县三峡办,不下伸到乡、村和项目建设单位。移民项目建设资金支报由县三峡办直接办理;国家补助给移民个人的各项资金,由县三峡办会同乡(镇)政府、村委会组织联合发放小组进行发放,移民领款后,签字盖章,张榜公布,并在县三峡办建帐、建档。

 第十八条 三峡移民经费在各级移民机构暂存期间形成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纳入资金使用计划,用于移民安置工作,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作为机关福利。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 经办银行要按照移民资金存入方的要求支付资金,对不符合存入方付款要求的资金使用项目,应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 三峡移民资金的使用必须接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及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资金管理、分配、使用单位要定期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资金计划和财务资料。审计部门要将三峡移民资金的审计纳入工作计划,每个会计年度原则上安排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省三峡办每季度对县移民资金财务稽查一次。对群众提出异议的资金使用情况,应当予以受理并组织专项稽查。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挪用、贪污三峡移民资金,或因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和不良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安排给三峡库区移民的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三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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