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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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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切实 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0]12号

  【发布日期】2000-03-09

  【生效日期】2000-03-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整顿农村

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

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0〕12号)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0年三月九日

     关于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管理的意见

     (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 二000年一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政策,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社会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向我省发放了一笔再贷款,以帮助县、乡政府解决在关闭农村合作基金会过程中出现的资金兑付困难。为切实加强对这批专项贷款的管理,落实还贷责任,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并按时还本付息,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贷款管理原则

  为保证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安全运行、按期归还,该项贷款应按照“自愿申请、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自愿申请。各市地申请贷款,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谨慎负责的原则,既要考虑首期兑付资金的缺口(特别是偿还政府性借款),又要分析清收基金会资产帐款的潜力和今后的偿债能力。在此基础上,由市政府、行署客观地、自愿地提出贷款申请。

  (二)专款专用。专项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各地必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债务兑付方案和办法。首期债务兑付方案必须向社会公告,以保证基金会真正关闭。

  (三)统借统还。专项贷款申请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与有关市地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有关市政府(行署)作为债务人,市地财政局作为债务人代表。债务人及其代表必须按贷款协议规定,统一筹措资金,统一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封闭运作。为便于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与承贷行--合肥市商业银行签订专项贷款协议,并由省财政在合肥市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各市(地)财政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专户(无地方商业银行的,可在当地农业银行开设专户)。此项资金应与本级其他资金严格分开,实行专人专帐管理,通过专户进行资金的拨付和偿还的核算,做到封闭运行。

 二、债务人的责任

  专项贷款由债务人代表负责向省财政厅办理转贷和还本付息事项。该专项贷款最长使用期限为3年,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再贷款利率执行。债务人必须在贷款使用期限内筹措资金,分年还本,按季付息。

 三、贷款申办程序

  (一)提出申请。专项贷款由市政府(行署)向省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承诺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可由省财政通过财政扣款方式偿还。申请连同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的债务偿还方案,需要4月30日之前报出。同时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办公室。

  (二)贷款审定。各市地的专项贷款申请,由省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小组办公室会同省财政厅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三)协议签订。贷款数额经省政府确定后,由省财政厅与有关市地财政局签订转贷协议。

  (四)贷款拨付。贷款协议签订后,省财政厅通过专户拨付资金。

 四、违约责任

  贷款协议一经签订,有关市政府(行署)必须承担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债务人可以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本金,以减轻付息的压力。凡到期不能偿还本息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由省财政实施扣款。

 五、专项贷款的监管

  (一)人民银行各有关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要加强对此项贷款运作的监管。省财政厅负责每笔贷款使用的监督管理。如发现债务人有违背本文件规定和贷款协议规定的,监管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和按时还本付息。

  (二)有关市地财政局应根据省财政厅的要求,按时报送专项贷款的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三)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确保农村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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