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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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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发[2000]13号

  【发布日期】2000-07-05

  【生效日期】2000-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减轻村级负担的若干规定

(皖发〔2000〕13号2000年7月5日)  村级组织是党和国家在农村的基础。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中,农民负担得到减轻,村级收入相对减少,村级工作运转将面临新的困难,而目前多数村的经济负担过重,一些村的财务管理较为混乱。为切实减轻村级负担,保证农村税费改革顺利实施,保障村级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农村深化改革、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取消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彻底的清理,凡是涉及村集体和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都要坚决取消。农村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提出统一达标升级要求,也不得将达标升级列入工作考核内容。但是,计划生育、义务教育工作必须要抓紧、抓实、抓好。

 二、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对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摊派集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集资、摊派和罚款;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省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认真整顿和清理经营性收费项目。凡是承担有偿服务事务的单位,应将不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有关部门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农村用电要严格实行计量收费;用水也要逐步取消基本水费,向全部实行计量收费过渡,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等部门核定并公布。

 三、切实精减各类检查评比活动

  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坚决措施,大力精减和压缩面向农村的各项行政性工作检查评比活动。确需组织检查评比的,必须在年初提出预案,报经同级党委或政府审定,予以统筹安排。农忙季节不得组织检查评比活动。检查评比所需费用,一律不得转嫁给村集体和农民。

 四、禁止向村集体摊派和强行征订各种报刊、书籍

  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借助行政手段和管理权限,向村集体强行摊派报刊、书籍征订任务,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订购指标并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等方式促订促销。各部门、各单位的内部资料,不得向农村基层收费发行。大力压缩村集体报刊费开支,集体经济年纯收入不足3万元的村,每年的报刊费不得超过500元;集体经济年纯收入超过3万元的村,每年的报刊费最多不得超过800元。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负起监督责任。村集体要以订阅党报党刊和适用农业科技、法律知识、市场信用类报刊为重点,并应充分发挥所订报刊的作用。村集体不再统一出资给村民小组订阅报刊。

 五、取消村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和会议的费用负担

  各级、各部门面向农村举办的各种学习班、培训班和会议,凡是要求村组干部参加的,其学习、培训、开会费用(含差旅费),均由举办单位解决,不得由村集体负担。各类学历教育、资格培训等费用,也不得由村集体负担。各有关部门不得用行政办法层层分配指标。

 六、禁止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

  以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收取的资金属于村集体资金,由乡镇财政机构专户存储,乡镇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乡镇财政机构要确保农业正税与附加在征收环节按比例同步入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平调和挪用村集体资金,也不得以还债付息等为理由,擅自克扣和挤占村集体资金。村集体资金使用时,经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财政部门应及时足额拨付。对税费改革后村级收入减少过多的困难村,县、乡镇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七、严格控制村组干部人数和报酬标准

  要根据村组规模、经济发展状况和村级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村组干部人数和补贴标准。每个村享受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原则上2至3人,误工补贴干部一般不超过2人。乡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派优秀干部带薪到村任职。村组干部可实行交叉任职,村民小组只设1名组长,可以由村干部兼任。村组规模偏小的,可通过撤并村组等办法减少干部少数。撤并村组要因地制宜,坚持自愿、合理原则,充分尊重群众意见,严禁强迫命令。村干部年定额补贴标准,原则上以本村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基数,并可适当浮动;集体经济纯收入较高的村,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误工补贴标准,一般不超过定额补贴标准的70%。村民组长的年误工补贴,可按本组每人2元左右的标准确定。村组干部原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可按原标准执行。村组干部补贴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当地征收农业税附加与农业特产税附加之和的65%,少数集体收入较少的村,比例可适当提高。原由乡镇负担的村干部补贴,仍可维持不变。原由乡统筹支出的村计划生育费用,列入乡镇财政一般预算支出。

 八、合理调整和优化村集体资金的支出结构

  村集体资金的支出,必须坚持勤俭节约,坚决反对铺张浪费,力求少花钱、多办事,并要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突出重点,保障运转。首先要保证村组干部报酬的兑现和村级组织办公、五保护供养经费的落实,如有结余再用于其他支出和偿还有关债务。要严格按规定条件确定五保户对象对其供养标准。五保户供养费原由乡镇负担的,仍维持不变。

 九、认真抓好“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通过“一事一议”,由村民委员会年初提出项目预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通过、乡镇农经管理机构审核、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对“一事一议”的资金筹集,严格实行上限控制,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一事一议”资金的筹集工作,教育农民切实执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筹资决议。“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纳入村级财务统一管理和使用,年终做出决算,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并张榜公布。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十、大力压缩村集体招待费开支

  严格干部下乡接待制度。省、市、地、县干部到村工作一律不在村里就餐;乡镇干部到村工作原则上也不在村里就餐;确需在村就餐的可安排到群众家里交费吃派饭。村干部公务出差可酌情报销补助费,补助标准由乡镇政府确定。村组干部在当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开支招待费。严格控制村集体在交往中开支招待费,并要定期向群众公布开支情况。

 十一、妥善处理村集体的历史债权债务

  对于历史形成的村集体债权债务,要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本着有利于减轻村级负担和缓解村级资金困难的原则,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清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村提留乡统筹欠,要根据数额大小和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分年度计划,逐步进行清欠。对村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将债务转嫁给村集体;对确属用于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借贷手续齐备、使用开支合理的,可用村集体经济收入和按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尾欠款逐步偿还。严禁强迫村集体借款、贷款等兴办项目、缴纳税费和完成其他上交任务,坚决防止出现新的不良债务。

 十二、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村级财务公开制度

  切实加强对村集体财务的监督和审计,继续推行和完善“村有乡管”制度。大力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全面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各级都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民主理财小组对全体村民负责,对财务活动有参与、检查、监督权,对不合理开支有否决权,并定期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报财务监督情况。

 十三、积极发展集体经济

  解决村级资金困难的根本出路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各地要把坚决减轻村级负担和积极发展集体经济结合起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努力探索新时期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新领域、新途径。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重点围绕调整农业、农村经济结构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因地制宜地兴办各种经济实体和服务实体。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规定对土地、设备和设施等集体资产采取拍卖、转让、招标、发包、租赁、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经营形式,盘活存量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不断增加村集体收入。

 十四、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行为

  切实加强对村级负担状况的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积极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加重村级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省《关于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行为的处分规定(试行)》,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对加重村级负担情况严重的市、地、县和省直部门,由省委、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负有责任的党委、政府领导,视情作出严肃处理。

  大力减轻村级负担,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成功推选的一件大事,也是保证村级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领导要立足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尤其是各级党、政正职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务实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取得成效。以上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迅速组织实施,认真贯彻执行。省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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