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安徽省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安徽省地方法规 >> 安徽省规 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安徽省规 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发布单位】81201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41号

  【发布日期】1996-09-2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四十一号)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已经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9月21日

            安徽省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

       (1996年9月21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和合肥、淮南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需要设定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非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

  (二)对经营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公布前制定的规章中关于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自本规定公布之日起予以修订,在1997年12月31日前修订完毕。修订前,按原规定执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ah/laws/cc9e65196d6651e2e91e7f64df19076d2a1a0b2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