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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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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政府关于 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发[2000]17号

  【发布日期】2000-09-17

  【生效日期】2000-09-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工作的若干意见

(皖发〔2000〕17号)  民族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建国50周年前夕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从国家长治久安和振兴中华民族的战略高度,对今后一个时期的民族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根据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民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学习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提高对民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世纪之交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江泽民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做好新时期民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学习领会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及会议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做好民族工作事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充分认识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下,进一步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地从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增强做好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紧密结合当地实际,努力把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党的民族政策落到实处,开创我省民族工作的新局面。

  我省民族工作的任务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加快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为实现我省跨世纪的发展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二、加大扶持力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一)加强民族乡、村(居委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快民族乡、村(居委会)交通、通信、能源、水利、电力、农田基本建设及生态环境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帮助民族乡、村(居委会)搞好项目规划论证,在安排年度基础设施项目时,对少数民族乡、村(居委会)优先考虑。省交通厅对民族乡、村的公路规划、设计在技术上给予积极指导,对符合长远规划、前期工作完备的建设项目,给予适当补助。省水利厅对民族乡、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有关部门在安排农补电量指标时,对当年受灾的民族乡、村给予特殊照顾。省电力、邮政、电信等部门对民族乡、村输变电、通讯工程建设予以补助。省建设厅等部门要帮助9个民族乡做好小城镇建设规划,并在安排小城镇建设资金时予以扶持。

  (二)抓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工作,加大对民族乡、村的扶贫攻坚力度。对贫困的民族乡、村以及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少数民族贫困户要摸清底数,帮助制订脱贫致富方案,落实责任制。在安排扶贫项目和资金时,对民族乡、村和少数民族贫困户给予倾斜。省扶贫办在国家投入政策不变的前提下,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安排部分扶贫资金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省农业银行在下达扶贫专项贷款计划时,优先扶持民族乡、村符合贷款条件的开发项目。省民政厅在分配救灾资金和物资时,对受灾的民族乡、村给予特殊照顾。省直有关单位要加大对口帮扶力度,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特色产品的规模生产和开发。

  (三)认真执行中央和省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优惠政策,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财税扶持力度。各级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时,要把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摆上位置,考虑其特殊性,优先安排开发建设项目。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核定民族乡财政收入和支出基数时,要从民族乡实际出发,按照《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留有余地。民族乡财政收入大于财政支出部分,应全额留给民族乡使用;民族乡财政支出大于财政收入的超支部分,上级财政应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大对民族乡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优先帮助民族乡财政解困,确保民族乡党政机关正常运转,确保能够向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确保基础教育经费。各级政府特别是辖有民族乡、村(居委会)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财政状况设立专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各级政府在分配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等其他固定或临时专项资金时,应当对民族乡、村(居委会)给予倾斜。

  认真落实有关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贫困民族乡、村农业税税率要从轻确定。少数民族贫困户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少数民族地区新办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各级政府及其农业、科技等部门要帮助民族乡、村充分发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调整和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推广良种良法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技人员,并在农业项目上给予支持。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培育和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的龙头企业,形成产业优势。省农委要积极引导民族乡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对牵动力强、效益好的农业项目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三、大力发展少数民族社会事业

  (一)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民族教育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进一步提高少数民族基础教育质量。民族乡所在的县(市、区)重点高中每年在招生计划内,从民族乡达到普通高中录取分数线而未达到重点高中分数线的少数民族考生中,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1-2名学生。各地对少数民族学生初中升高中分数线降低5分录取。继续对报考大中专民族院校的少数民族考生降低10-20分,报考非民族院校的降低5分录取。大力发展少数民族职业技术教育。省教育厅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改善民族中小学教学条件。安徽师范大学和安徽农业大学可分别设立民族大专班,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培养少数民族师资和农业科技人才。动员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教育。对少数民族贫困户子女考入大专院校的,当地政府给予一定补助。

  (二)加快少数民族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在民族乡、村深入开展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普及科技知识,引导人们崇尚科学,破除迷信,推广农业技术。省文化厅每年扶持1-2个民族乡的文化站设施建设。省广播电影电视局要抓紧组织实施“民族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尽快提高广播电视覆盖率和收视率。加强少数民族体育人才的培养,重视开展少数民族群众性体育活动。省民委、省体育局重点抓好3所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学校,办好4年一届的全省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为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选拔人才。省外办要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对外交流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

 四、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

  组织、统战、人事、民族等工作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工作,通过办培训班、挂职锻炼、交流、轮岗、到院校进修等多种方式,帮助少数民族干部开拓视野,增长知识,提高能力和水平。少数民族人口万人以上的县(市、区),其党委、政府、人大、政协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5000人口左右的县(市、区),其政府组成人员和人大、政协常委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少数民族2000人口左右的乡镇,其党委、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少数民族干部。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对省内少数民族报考者,在笔试合格成绩上照顾加5分。

 五、加强民族工作法制建设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和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和《安徽省民族工作暂行规定》,模范遵守民族法律法规,认真处理涉及少数民族的信访和行政复议案件。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和完善有关民族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依法做好民族工作,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

 六、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在全省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广大群众树立民族平等、互相尊重的观念,大力倡导“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相互之间也离不开”的新风尚。首批在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试点的6个城市,要加大民族团结教育的力度,探索经验,逐步在全省推广。宣传部门特别是新闻出版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加大对民族知识、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力度,同时要对各类采编人员加强民族政策教育,防止在新闻出版工作中出现伤害民族感情、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各级党校和行政管理院校要开设民族政策、民族知识课程。坚持不懈地抓好民族团结宣传月活动,每4年开展一次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要用团结、教育和疏导的办法,按照是什么问题就处理什么问题的办法,正确处理各民族之间的人民内部矛盾,及时解决出现的利益纠纷,防止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的事件发生,营造人人讲求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自觉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七、认真做好城市民族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民族感情,做好清真“三食”(肉食、副食、饮食)供应,合理布局供应网点,保证清真食品质量,并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资金上给予照顾。省辖市和少数民族人口多的县(市、区)及旅游热点地区应开设清真饭店。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较多的单位,应当设立清真食堂或提供清真饮食,条件不具备的,应按规定发给少数民族清真伙食补贴。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少数民族相对集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安排墓地。做好殡葬服务和管理工作,对少数民族公民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应当给予支持。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组织有关单位,与省内外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加强对外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管理,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引导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促进各民族间的友好往来和团结。

 八、切实加强党对民族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民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确定分管领导,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民族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民族工作。要把民族工作情况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要积极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实事,办好事。积极帮助少数民族解决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发挥各民委委员单位作用,共同做好民族工作,在全省形成党政领导高度重视、部门分工协调、社会积极参与的民族工作新局面。

  加强民族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党委、政府要关心、支持民族工作部门,健全民族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热爱民族工作、勇于开拓创新的干部到民族工作部门工作。各级政府要帮助民族工作部门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各有关部门积极支持民族工作,凡研究制订涉及少数民族或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重大政策、重要措施,应提前征求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民族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当好党委和政府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二000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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