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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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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简化用地报批程序资料、提高用地审批工作效能、保障全省经济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3

  【发布文号】皖国土资[2001]106号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2001-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简化用地报批程序资料提高

用地审批工作效能、保障全省经济建设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皖国土资〔2001〕106号)各市、县(市、区)土地管理局、地矿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我省“十五”时期“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战略目标,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能,积极为经济建设提供高效服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依法、高效、实用、方便”的原则,现就报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问题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和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在用地报批前完成预审工作,为依法报批建设用地创造条件。要认真解决当前存在的预审工作被动滞后、建设项目脱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址(立项)等问题,真正使用地预审工作在引导供地和节约合理用地,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中发挥作用。

  (二)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协调工作,主动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按照预审管理权限,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规模是否合理,耕地开垦费是否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达到法定标准,项目选址是否压覆重要矿床以及地质灾害情况等进行项目用地预审,并及时将所完成的预审意见上报省厅备案。

  (三)用地材料报省政府审批之前,各地应严格按规定要求审查、审核,确保报件材料质量。未通过用地预审的单独选址项目或不具备报批条件、报件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用地报件,省厅服务“窗口”不予受理。

 二、关于简化建设用地报件资料问题

  (一)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1.先补后占并经省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简化为局部相关复印件(在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2.拟占用土地的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简化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复印件;3.压覆重要矿床和地质灾害危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简化为结论意见或有关证明文件;4.取消边补边占需附的补充耕地方案及缴纳耕地开垦费凭证;取消地价评估结果确认文件(简化后的目录详见附件1)。

  (二)圈内分批次用地:1.取消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征地的依据(享受国家、省有关优惠政策的建设项目用地应提供);取消拟占用土地的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取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印件和原件;取消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复印件和原件;取消边补边占需附的补充耕地方案及缴纳耕地开垦费凭证;2.先补后占并经省厅验收确认的,补充耕地位置图简化为局部相关复印件(在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3.省辖市批准农用地转用的,简化为一书一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征用土地方案)上报。(简化后的目录详见附件2)

  (三)下列建设项目用地暂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煤炭矿区涉及的村庄搬迁用地、采煤塌陷地、矸石山占地;(2)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公顷的;(3)一般建设项目(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详见国土资发〔1999〕392号)。

  2.圈内分批次用地。

  (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压覆重要矿床,由县以上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确属压矿的,应由省厅组织评估并提供结论意见。

 三、关于提高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效能问题

  (一)实行建设用地报件初审制度。用地报件报至服务“窗口”,由服务“窗口”全面审查把关,个别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补充完善的,转有关业务处室进行初审并提出具体意见,由服务“窗口”收集汇总后及时反馈给报件单位。报件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材料报送国土资源厅。经审查,对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用地报件,服务“窗口”正式受理。

  (二)实行建设用地报件限时责任制。省厅有关业务处室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对建设用地报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具体的审查意见报服务“窗口”汇总;需补充完善的材料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跟踪督促落实。

  (三)实行会签和会审制度。省厅有关业务处室全部会签同意的用地报件,由耕地保护处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直接报送分管厅长签发,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有不同意见的,在5个工作日内由窗口办主任报经分管厅长同意,召集涉及报件材料的有关业务处室实行会审,有关业务处室接会审意见抓好落实。

  (四)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省政府交办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公司上市等项目,采取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办法,报经省政府同意,可以先期动工建设,在规定的时限内完善用地报批手续。

  (五)需经省政府批准的圈内、国外建设用地,须在建设用地报批前,按规定足额缴纳各种税费,以便及时办理报批手续。

 四、关于审查报批有关责任问题

  授权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用地报件,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并认真组织批后实施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省厅《关于建立建设用地审批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皖国土资〔2000〕124号)有关规定,对具体项目供地情况及时按季上报备案,省厅将对其实行监督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擅自改变用途的,一经查实,将依法撤销其用地批准文件,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实施上述政策措施的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报告省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报省批准单独选址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附件2.报省批准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1:  报省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省辖市政府的用地请示;

  2、《建设用地申请表》;

  3、一书四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或其他相应有关批准文件);

  6、先补后占的,提供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确认文件;

  7、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

  8、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市、县(区)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文件,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压覆重要矿床评估结论意见;省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意见。

 二、图件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

  3、补充耕地位置图局部复印件(在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4、建设项目平面布置图或线型工程平面图。

  说明: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厅备案的,第一次报批用地时报送;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附件2:   报省批准的分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目录

 一、文字材料(以此顺序装订)

  1、省辖市政府的用地请示;

  2、一书三方案;

  3、《建设项目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或市、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

  4、先补后占的,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补充耕地的验收确认文件;

  5、占用林地的,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省辖市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提供农转用批复文件。

 二、图件材料(以此顺序单独装订)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相关部分复印件;

  3、补充耕地位置图局部复印件(在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说明: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未报厅备案的,第一次报批用地时报送;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需局部调整的,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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