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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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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86]65号

  【发布日期】1986-08-23

  【生效日期】1986-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农村卫生室管理试行办法

(1986年8月23日皖政〔1986〕6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基层卫生室的管理,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有条件的村,应建立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是农村基层卫生福利事业单位,受村民委员会领导。

 第三条 村卫生室可以在原大队卫生室基础上举办,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毗邻村联合办、乡(镇)卫生院固定设点、乡村医生联合办,乡村医生承包等多种形式。

  开办村卫生室应报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同意,并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四条 村卫生室应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为群众健康服务的方向。群众就医,可为实行合作医疗、医疗保险、看病收费以及群众自愿接受的其他办法。

 第五条 村卫生室的任务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普及卫生常识;

  (二)指导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承担本村疾病预防、计划免疫和疫情普查、上报任务;

  (三)诊断、治疗一般疾病和进行急救处理;

  (四)指导计划生育、妇幼保健和进行科学接生;

  (五)完成卫生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六条 村卫生室人员,由村民委员会在下列人员中聘用:

  (一)已取得证书的乡村医生;

  (二)经县(市)卫生局考核合格的卫生员;

  (三)退休、退职的医务人员。

  村卫生室的人数,视服务范围的大小而定,一般为二至三人,其中应有女性。聘用人员需报乡(镇)卫生院备案。

 第七条 村卫生室人员必须做到:

  (一)努力学习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做好文明服务;

  (二)努力学习和钻研业务,不断提高防病治病的业务水平;

  (三)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八条 村卫生室人员的报酬,从以下渠道解决:

  (一)开展医疗业务的收入;

  (二)从事防疫、保健的劳务收入;

  (三)经济条件较好、群众自愿实行合作医疗的地方,可以从集体公益金中给予补助或由群众自愿集资给予补助。

 第九条 村卫生室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一)医疗、护理、保健、预防接种和计划生育筹项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做好登记和原始记录。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应如实上报乡(镇)卫生院,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严格执行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医疗收费标淮和药品价格,积极采用中草药、针灸、推拿等经济有效的传统疗法,合理诊治,合理用药。

  (三)按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加强药品管理,保证用药安全。

  (四)建立财务收支帐目,收费应有单据和存根。集体力、联合办的卫生室应适当提留积累,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第十条 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其一切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不得平调其财产和资金。违者,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并检查督促村卫生室完成卫生工作任务。乡(镇)卫生院应负责组织技术交流,培训技术人员,并帮助解决具体技术问题。对不符合行医条件以及管理不善的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有权提出批评,并限其改正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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