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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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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办[1999]63号

  【发布日期】1999-11-10

  【生效日期】1999-11-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1999〕63号)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和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外开放工作的力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测评对象是直接承担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驻皖单位。

  测评者是以合肥地区为主、涵盖全省各市地,在企业类型和行业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50家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

  50家外商投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测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半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测评的内容分别为依法办事、公正廉洁、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成效等五个方面。每个方面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四个档次。

 第五条 测评结果由测评承办部门汇总并折算成分数。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分别计为10、7、4、0分。依总分的高低排定被测评对象的名次。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向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一次测评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测评结果。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列为前5名的被测评对象给予表彰,对列为后3名的被测评对象,责成其提出整改意见。发现有重大问题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测评结果作为省人民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测评和奖惩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九条 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测评及奖惩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1、被测评对象的名单

    2、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作测评表(式样)(略)

 附1:         被测评对象的名单

  省计委     省土地局

  省经委     省旅游局

  省外经贸委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公安厅    省环保局

  省监察厅    省国税局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劳动厅    省电力局

  省建设厅    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

  省外办(侨办) 省外汇管理局

  省台办     安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工商局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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