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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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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1]68号

  【发布日期】1991-10-12

  【生效日期】1991-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1年10月12日皖政〔1991〕68号)  为使公司审批工作逐步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审批权限的通知》(国发〔1990〕68号文)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今后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的审批权限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对外经济贸易专业公司(企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报国家经贸部审批。各级金融性公司,由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总行审批。

 二、设立大型综合性的和对全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公司(集团),由设立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经济委员会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外省、市企业、单位来皖设立公司(企业),应持当地县以上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授权各级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审批。

 四、国务院各部委在皖设立公司(企业),应有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须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转证明。

 五、省直各委、办、厅、局直属的各类公司,由各主管部门直接审批。设立全民所有制公司应持有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出具的国有资产证明、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信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工资指标,以及批准文件。

 六、省直各委、办、厅局在各地、市设立公司,应有省直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省直公司的子(分)公司须持有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核转证明,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七、军队在皖设立公司(企业),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后勤部后生字〔1990〕228号文件规定办理。

 八、设立的各类公司经营范围涉及到国家政策、法律有明确归口管理规定的,除主管部门批准外,还须经政府授权的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

 九、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各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基础上,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严格进行审查,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后不予登记注册的公司,一律不得开办。

 十、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序列的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不得开办公司(企业)。新成立的公司不得具(兼)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个别确有特殊需要的,须经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十一、负责审批设立公司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商有关部门制定审批设立公司的实施办法,并报省政府备案。

 十二、设立地方性公司的审批权限,由各行署,各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十三、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以前省下达的关于设立公司的审批权限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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