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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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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批转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农电调节基金请示的通知

  【发布单位】81202

  【发布文号】皖政[1992]20号

  【发布日期】1992-03-24

  【生效日期】1992-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安徽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委等

六部门关于建立农电调节基金请示的通知

(1992年3月24日皖政〔1992〕20号)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农电调节基金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农电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关于建立农电调节基金的请示

  目前,我省73个县(市)已全部接入大电网用电,农村电力网架已基本形成并具备了一定的规模,但农村的通电率和用电水平与全国平均水平及邻省相比仍有较大差距。现全省农村约有1300万人没有用上电;县及县以下年人均用电只有130千瓦时,其中农村年人均用电仅72千瓦时。这种状况严重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特别是水利事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影响农民生活条件的改善。

  为改变这一状况,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拟建立安徽省扶持农村电网建设调节基金(简称农电调节基金),专项投入农村电网建设。现将该项基金收取办法及有关问题报告如下:

 一、省农电调节基金收取范围比照电力建设资金的征收规定执行,即:除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残疾人办的福利工厂、化肥(包括合成氨)的生产用电和政策性亏损企业免征外,在我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均按全部实际用电量收取农电调节基金。

 二、省农电调节基金收取标准:按已征电建资金的25%计征,即:(1)对烧碱、黄磷、电石、电解铝、铁合金等五种产品,按每千瓦时二点五厘钱的标准收取;(2)对煤矿企业,按每千瓦时零点八厘钱的标准收取。此外均按每千瓦时五厘钱的标准收取。

 三、省农电调节基金由供电部门代收,用户每月随电费缴纳。供电部门征收时,可与电建资金同时收取,结算时应在结算单中另列。

 四、省农电调节基金是我省农村电网建设的一种专项资金,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省级财政专户储存,由省计委统筹,专项用于农村电网建设,重点解决35千伏输变电项目和与此相应的县及县以下的110千伏输变电项目。

 五、省农电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有偿使用。

 六、省农电调节基金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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