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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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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民用燃料价 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2]1572号

  【发布日期】1992-09-01

  【生效日期】1992-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发放职工民用燃料

价格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财预(1992)1572号1992年9月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京政发〔1992〕52号及京财预(92)1467号文件精神,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收的长期农民合同工,由于民用燃料价格提高,可由企、事业单位通过适当提高工资收入解决。

 二、在职出国人员和国家、单位公派留学生,凡在国外领取工资或生活费的,以及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不给予补贴。

 三、退休职工由在农村的子女顶职后,国家仍按城镇居民供应燃料的,可给予补贴。

 四、本市离、退休人员转到外地落户,仍由原单位发放离、退休金的,可给予补贴。

 五、经本单位批准,办理停薪留职手续的职工,不发给民用燃料价格补贴。

 六、民用燃料价格补贴列支科目:

  行政事业单位在“补助工资”项下“民用燃料价格补贴”节级科目列支;

  企业单位在企业职工工资列支渠道的成本(费用)等有关科目中核算。

 七、根据市财政局京财工(1992)1022号文件“关于我市国营企业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一律按财政部规定的企业实发工资总额扣除各种奖金口径计提”的规定,企业按工资总额计提福利基金和教育经费时,不再扣除价格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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