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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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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强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劳社医[2000]4号

  【发布日期】2000-01-12

  【生效日期】2000-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12日京劳社医〔2000〕4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在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前,为进一步加强大病医疗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因病情需要进行介入检查、治疗的,其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的5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检查治疗过程中使用报销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项目中且市物价局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常用治疗性的一次性材料(包括一次性医疗器械、一次性医用材料),其费用的60%纳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各种医用生活性材料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单价100元以上的化验项目,按特种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需转往非本人定点医院就诊,需由定点医疗单位填报统一规格的转院单,并到所在区县大病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五、在市、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个人身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个人存档人员(如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其个人缴费与原企业参加大病统筹时间未发生间断的,可从以个人身份缴费之月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以个人身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从申报缴费之月起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间断后不允许补缴。凡以个人身份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且1999年1月1日以后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仍可继续参加大病医疗保险,连续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7%缴费,满10年后按1%缴费。

 六、从2000年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得扩大区级大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

 七、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

 八、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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