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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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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3]38号

  【发布日期】2003-07-25

  【生效日期】2003-07-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关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3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本市自1998年底以来,已将1万多台燃煤锅炉改用清洁能源,有效地控制了煤烟型污染。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房的产权单位、运营管理单位及参加联片供热的单位共同承担改用清洁能源的任务和责任。各责任单位必须按照市政府能源结构调整的统一部署,履行各自职责,积极开展治理工作,按期完成锅炉改造任务,达到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39-2002)要求。

  二、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清洁能源工作由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房的产权单位或运营管理单位牵头组织,其他参加单位配合。改造资金原则上由参加联片供热的单位按各自采暖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无法按面积分摊的可按各自消耗热量的比例分摊,也可由各单位协商后以契约等有效形式约定分摊。

  三、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造牵头组织单位要在广泛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改造方案,按照国家或本市工程建设有关规定组织工程实施,并要公开改造资金帐目,自觉接受各有关单位监督,做好各方面的组织协调工作,保证燃煤联片供热锅炉改造工程顺利进行,确保正常供暖。

  四、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厅  印)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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