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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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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税三字[1990]313号

  【发布日期】1990-05-04

  【生效日期】1990-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

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313号)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2、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3、对新增设的办事处及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其征税范围,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准。

   4、对新设置的建制镇,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包括亏损或税后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5、变动后的镇、办事处范围内的企业1990年仍按原办法征收所得税。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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