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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税三字[1990]313号
【发布日期】1990-05-04
【生效日期】1990-05-0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街
道办事处和建制镇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字[1990]313号)
房山、门头沟、各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市政府京政发〔1990〕1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京郊部分地区设置办事处和建制镇的通知》,规定,本市房山、门头沟及通县、昌平、大兴、顺义、怀柔、平谷、密云、延庆等10个区县的部分地区设置调正办事处和建制镇,现将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1、由建制镇改为街道办事处的,原征收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仍按原办法征收,暂不变动。
2、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应从改设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由1%改按5%征收。原贫困乡、民族乡政府所属的乡、村企业和个人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的规定,继续执行,暂不变动。
3、对新增设的办事处及由乡改设建制镇的,其征税范围,以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区域为准。
4、对新设置的建制镇,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包括亏损或税后出现亏损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按审批程序办理。
5、变动后的镇、办事处范围内的企业1990年仍按原办法征收所得税。
1990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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