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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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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1999]31号

  【发布日期】1999-05-05

  【生效日期】1999-05-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等三部门关于北京市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1998〕18号)精神,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的工作方案》。这个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五月五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的工作方案

   (市工商局市财政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是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委组织部等五部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京发〔1998〕18号)精神,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江泽民同志有关重要指示为指导思想,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确保1999年6月底前完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移交的任务。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所办经营单位彻底脱钩,原从经营单位的利润、管理费中提取的用于补充工商行政管理经费的部分,由市财政局核实后按照收支统管的原则在预算中统筹解决;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的经营性单位,其资产、债权、债务、人员按照属地移交的原则一并整体移交。

 二、“脱钩”单位的范围

  一是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办的市场及其它经营性单位;

  二是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办的中介咨询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经营单位中的股权亦应依法移交。

 三、移交方式和实施步骤

  (一)移交方式。

  1.统一“打捆”,整体移交。即:市工商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分别在本系统拟移交的单位中选择一个有实力、经营良好的单位为依托,将所有拟移交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集中起来,组成一个经济实体,整建制向有关部门移交。“打捆”后整体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整体不亏损;二是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三是有齐备的领导班子和经营人员。

  2.按照属地移交原则,市工商局所属经营单位向市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区县工商局所属经营单位向区县政府有关部门移交。移交单位做为一个独立经营实体,直接隶属于市、区县有关部门。区县政府无意接收的,可并到市工商局所属的天成开元经营服务中心,作为其下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由市工商局统一组织移交。市工商局所属天成开元经营服务中心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组建天成开元企业集团。原市工商局与市旅游局共同投资兴办的北京古玩城市场,其中属市工商局的资产划转到天成开元企业集团,由天成开元企业集团与市旅游集团组建董事会,共同管理。

  3.经营单位移交时,党的组织关系以及共青团、工会的组织关系一并移交。

  (二)实施步骤。

  1.准备阶段。市及各区县工商局要对所属拟移交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人员和经营情况进行前期清理,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完成“打捆”工作,写出移交工作报告。

  2.移交和接收阶段。按照“先交接、后清理、再处理”的原则,市及区县工商局商市及区县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市工商局所属天成开元企业集团资产、债权、债务及人员整建制移交市商委,作为一个独立的经营实体,归口市商委管理。天成开元企业集团组建党委,组织关系划归市委商贸工委。

  3.清理和处理阶段。接收单位与移交单位共同组成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对接收后的资产、债权、债务、所有者权益、人员情况等进行清理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结果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清产核资部门)审核确认。清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四、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处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交单位的资产、债权、债务划转指标,以1998年度财务会计决算为基础。

  (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建市场向金融机构借款又转借给移交单位的,由移交单位与金融机构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终止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移交单位提供借款担保的,由借款单位提供债权人认可的单位担保,原担保合同终止履行;移交单位无法重新提供保证单位的,可改为抵押或质押贷款。

  (三)移交单位的所欠税款,随同其它债权债务一并移交。

 五、人员安置

  (一)移交单位中具有机关干部身份的人员原则上一律不动,随所在单位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移交前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回原机关办理离退休手续。

  (二)经移交单位正式录用,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随移交单位一并移交。

  (三)移交单位尚未为职工办理有关养老、待业、大病统筹等社会保障手续的,按有关规定补办。

  (四)移交单位职工的现住房产权不变,可继续租用,也可按国家政策参加房改。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方案顺利实施

  (一)由市商委、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市委商贸工委、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组成交接工作小组,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营单位交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县工商局要由主要负责人挂帅,成立相应工作机构,结合本局实际情况,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二)在“脱钩”移交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要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脱钩”单位的领导和管理。在实施“脱钩”移交工作中做到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证正常经营活动不受影响。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市、区县政府的领导,确保这项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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