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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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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 个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3]612号

  【发布日期】1993-05-10

  【生效日期】1993-05-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契税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

(京财农(1993)612号)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

  为了加强我市契税征管工作,保护房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现将我市契税征管工作中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收契税。对符合《契税暂行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其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转移时,均要照章缴纳契税。我市契税采取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和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两种方式。城镇房屋发生交易时,契税由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乡村等私有房屋发生交易时,契税由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划分范围由各区、县财政局与市、区县房地局共同协商,分别报市财政局,房地局备案。

 二、契税收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见票样),房地产管理部门1993年底以前仍使用现行票据征税,区县财政部门从文到之日起启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三、契税是国家财政预算收入。各级征收机构征收上来的税款,要在月末前及时缴入国库,不得截留挪用,逾期不缴库的,按国家税收征管法规定,由县以上财政机关通知开户银行扣缴。

 四、代征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税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月、季和年终结算报表(报表另发)。

 五、根据契税征收工作的需要,从月末缴入国库的契税收入中按5%提取征收经费,代征单位的征收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于下月初拨付、逾期未拨付的,可从次月应缴契税收入中扣除。征收经费的开支范围按财政部(92)财农税字第58号文件执行。

 六、由市房地局直接征收的税款直接缴入市级金库,区县代征单位征收的税款分别缴入区县金库。

  各区县财政局、房地局要同心协力,密切配合,不断完善征收管理办法,积极做好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199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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