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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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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冷却塔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11-09

  【生效日期】198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冷却塔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冷却塔的使用管理,促进节约用水,防止对环境的噪声污染,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冷却塔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冷却塔使用者),必须遵守本规定。

二、冷却塔的性能,应符合本规定附表所列技术指标(见附表一、二)和所在地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见附表三)。

三、安装或更新冷却塔,须提交冷却塔的说明书、技术设计参数、技术鉴定证明及安装冷却塔位置平面图(注明冷却塔与住宅、办公室、病房、教室、幼儿园等建筑物的最近距离)等资料,经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同意,报区、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安装或更新水量在200吨/小时以上的冷却塔,须报市环境保护局和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节水措施包括安装冷却塔的,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四、安装冷却塔的位置,应与办公室、住宅、病房、教室、幼儿园保持适宜的距离,不得影响办公和居民休息。使用冷却塔,要设专人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五、无故停用冷却塔,造成用水浪费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按照《北京市城镇用水浪费处罚规划》处罚。

  不按批准位置安装冷却塔,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六、未经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擅自使用冷却塔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冷却塔达不到技术指标的,限期更换。逾期不补办手续或不更换的,由节约用水办公室给予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本规定由市公用局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执行中的问题。

八、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表1:冷却塔性能标准(略)

表2:冷却塔最高噪声限值(略)

表3:城市各类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略)

  注:1987年11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7〕厅秘字第71号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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