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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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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1996]京科成字第197号

  【发布日期】1996-08-19

  【生效日期】1996-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下发《北京市

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京科成字第197号京财工

(1996)1473号1996年8月19日)各区县局(总公司)、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办公室、高等院校及中央在京有关单位:

  现将《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配合《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的实施,使科技成果推广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更有效地服务于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及范围

  1.承担“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具备法人资格,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资金。

  2.资金支持的重点是:技术上先进、成熟、适用,已通过鉴定或行业权威机构的评审,在北京能形成良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

 二、资金的主要来源

  1.市财政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

  2.资金本金回收部分。

  3.存款利息及收取的占用费等。

 三、使用资金的审批程序

  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经对其单位及项目做进一步技术经济评估后,由市科委审定并与承担单位签订《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市科委、市财政局根据合同规定下达预算指标,市财政局直接将推广资金拨入承担单位。

 四、资金的使用及偿还

  1.推广资金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支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推广项目以及交流、培训、宣传等推广活动(约占当年资金的20%),为无偿使用;另一部分用于有经济效益的推广项目,为有偿使用。

  2.无偿使用部分应签订北京市科技项目合同书。

  3.有偿使用部分由科委审定后,委托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进行落实及管理并按以下比例征收占用费:

  (1)承担推广项目的大专院校、科研、推广部门按每月使用资金数额的千分之三交纳占用费。

  (2)其它类别单位,原则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交纳占用费。

  4.使用有偿部分资金,一般期限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资金下拨用款单位时,市财政局直接抵扣年3.6%的占用费,其余部分每半年计征一次。

  5.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归还本金及占用费的单位,应提前30天向市科委申请办理展期手续,最多展期一年。展期部分的占用费按银行同期利率征收。

  6.在没有得到批准展期情况下,使用推广资金逾期未还则对逾期部分除按银行利率金额征收占用费外,对逾期部分加收月千分之二的占用费,对于将资金挪做它用的,要及时回收推广资金,并对挪用部分加收占用费5倍以上的罚金。

  7.合同到期后,推广资金使用单位以支票或通过银行直接划转方式及时到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或市财政局工管处办理还款手续。

  8.推广资金归还收款单位:

  (1)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014-144598-61

  (2)市财政局财政性资金分局

  开户行:工商银行百万庄分理处

  帐号:014-144219-73

 五、资金管理

  1.市财政局将此项资金在财政性资金分局设“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资金”帐户专户存储,单独核算往来业务。

  2.北京市科技成果推广服务中心受市科委、市财政局领导,协助负责推广资金的可行性审查,使用监督、催收本金及占用费等,每半年向市科委、市财政局汇报资金的运转情况,并将催收本金及占用费及时划入市财政局专户。

  3.收取的推广资金占用费及银行存款利息等增值部分,一部分继续纳入推广资金周转使用;一部分用做奖励优秀推广项目,先进管理单位或对承担此项工作的单位进行适当补贴。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市科委、市财政局。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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