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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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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协[1998]242号

  【发布日期】1998-03-25

  【生效日期】1998-03-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财协〔1998〕242号1998年3月25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财会协字〔1997〕52号“关于印发《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北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暂行规定》第二章第五条所列条件的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规定填写《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申请表》,同时提交以往三年内年检合格的资料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一式两份请按照规定时间集中报送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进行审核。

 二、符合《暂行规定》第二章第六条所列条件的事务所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章第九条的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北京注协进行审核。

 三、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变更许可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通过转入的事务所向北京注协申报。初审合格后,由北京注协报中国注协、中国证监会审核,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换发许可证。

 四、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的注册会计师,应及时由所在事务所将其许可证上交北京注协。

 五、有《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事务所,应及时向北京注协报告。

 六、取得许可证的事务所,在向中国注协、中国证监会提交《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的年度总结的同时,应向北京注协报送一份备案。

 七、凡取得许可证的注册会计师应于每年6月集中向北京注协提交许可证年度注册的有关资料。

 八、北京市财政局京财协(1996)330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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