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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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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6]1244号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1996-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利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小型农田

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1996)1244号1996年8月21日)郊区各区(县)财政局、水利(水资源)局: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区(县)财政、水利部门相互配合,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及抗旱经费”(以下简称“农村水利补助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按照财政部、水利部1987年发布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管理规定》及1994年发布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是国家预算安排用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小水电和抗旱的专项资金,任何部门或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

 第三条 农村水利建设所需资金,应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方针。各级财政部门要不断增加对农村水利建设的投入,郊区各区(县)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规定,多方筹集资金,建立水利专项基金,稳定农村水利投资渠道。

 第四条 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以水利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实行市、区(县)分级管理,逐级签订合同,明确职责。

 第五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实行有偿和无偿相结合的使用办法。对见效快、有直接经济效益、受益对象又明确的工程项目,可实行有偿或部分有偿的使用办法。对收回的资金作为财政支农周转金,继续用于农村水利建设。

         第二章 农村水利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田水利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受益面积在一万亩(含)以下的灌区建设工程、灌区改造与配套工程及节水灌溉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二)区(县)以下管理的排水河道及骨干排沟治理的配套建筑物工程及田间排涝建筑物工程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三)小〔二〕型水库、塘坝的新建和除险加固工程以及险村防护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四)缺水地区人畜饮水工程及村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五)解决村镇排水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六)水毁修复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七条 水土保持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一)综合治理小流域的水土流失所需树种、树苗、草籽、工具及兴建水土保持设施所需材料设备费用和技工工资补助。

  (二)以小流域为单元的经济沟开发建设水利配套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费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八条 区(县)以下小水电站新建及技术改造工程的材料设备费用及技工工资补助。

 第九条 抗旱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利部门组建的县(区)、乡抗旱服务组织添置抗旱设备设施所需费用。

  (二)受旱地区抢修、恢复水利工程设施及兴建临时性的抗旱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所需材料、设备费用的补助。

 第十条 其它使用范围:

  (一)农村水利工程建后管理及维护费用可从农村水利费中酌情开支,但不得超过当年农村水利补助费预算总额的2.5%。

  (二)农村水利工程前期勘测设计及工程建设管理费用、实用型农村水利技术开发、示范及推广区建设、基层水利技术人员培训、地下水观测、农村水利建设经验交流所需费用可从农村水利费中酌情开支。本级安排的水土保持补助费中20%的资金可用于预防监督和管护。

  (三)区(县)以下水利服务体系进行水利水保工程建设、规划、监测、测绘所必需添置的仪器、设备、运输工具购置费用的一次性补助。

  (四)经财政和水利部门批准,利用银行贷款兴修本办法范围内的农村水利工程,可由农村水利补助费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

         第三章 农村水利补助费的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水利补助费年度预算指标和项目安排,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市级安排的农村水利补助费,主要用于市级安排的农村水利重点建设项目。市水利局、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精神确定年度补助重点。市水利局根据市财政局安排的年度预算指标和区(县)财政、水利部门联合申报立项的工程项目,择优安排,提出年度计划,商市财政局同意后,联合与区(县)人民政府签订合同,实行农村水利建设项目合同管理责任制,明确项目的基本要求、考核指标(包括工程质量、效益)、市级农村水利费补助、区(县)及乡村配套资金及其它有关的职责。

  区(县)管理的农村水利助补费,参照市级管理的农村水利补助费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签定后按合同金额,可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后按工程进度予以拨款,待工程完成并经阶段检查验收后,一次结清余额。有关部门要减少拨款手续,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补助资金和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视情况少拨或不拨,甚至追回已拨资金。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农村水利补助费要建立严格的检查报告制度,每年底检查一次,并做出检查报告。各区(县)水利部门应将年度支出决算和经济效益进行汇总,报市财政局、水利局,抄报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的财务检查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按财政部《关于支农资金检查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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