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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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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试行)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5-04-01

  【生效日期】1995-04-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工作程序

(试行)

(一九九五年四月一日)

 一、受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公告》确定的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分工向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申请用地登记,领取《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表》及填表说明一份,领表人在《外商投资企业领表登记簿》上签字。用地单位自领表之日起10日内将填报的登记表和有关文件送回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文件收件单》。

 二、初审: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和地处(科)对填报的登记表及有关文件进行初审,并按土地使用费标准规定的土地用途分类,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登记册》。租用饭店、写字楼的外商投资企业单独分类,并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用地登记册》。

 三、发放申请审批表:对于用地权属来源清楚,证件齐全的,由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向用地单位发放《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指导其正确填写。

 四、实地勘查: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对外商投资企业用地进行现场勘查、确定用地位置、四至等。

 五、确定用地面积: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的用地面积,若是经土地管理部门测绘的准确用地面积,则用地合同以此面积填报,并取消修订条款,若企业以自报面积申请,则先以自报面积填报用地合同在土地管理部门测绘得出准确用地面积数据后再修订用地合同。

 六、核定土地使用费: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根据用地位置、用途等因素,核定土地使用费标准及总额,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核算表》,报主管领导审批。

 七、领导审批: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填写《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申请审批表》,制作《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连同其他有关文件和审批材料报主管局长审批。

 八、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与用地方签订《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一式五份(非法定代表人签字,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其中一份合同副本转送市或区、县财政局。

 九、发证:市或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填发《用地通知书》通知用地单位到产权、地籍部门办理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有关手续,并将一份合同正本转到产权或地籍部门。

 十、修订用地合同:产权、地籍部门的测绘面积与土地使用合同中填写的面积相差5平方米以上的,产权地籍部门须在通知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修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再颁发有关证件。

 十一、归档: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分别整理档案,市、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科)或用地处(科),互送《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备案表》。

 十二、汇总统计:区、县土地部门的地政科或用地科每季度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地政处或用地处报送统计表,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地政处或用地处进行全市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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