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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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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380号

  【发布日期】2002-06-15

  【生效日期】2002-06-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市一[2002]380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二、 预售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

  三、 预售人办理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1. 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一式三份);

  2. 预售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 商品房预售合同;

  4. 预购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还须提交工作居留证或在交易中心购房证明和暂住证复印件;台湾同胞购买内销房还须提交市台办批准文件的复印件。预购人为单位的,提交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

  四、 预售人材料齐备的,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下的当即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个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一个商品房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办理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时,应当在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上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预售人的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预购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单位的营业执照(注册证书)以及单位权力机构同意购房文件的复印件。商品房预售合同上不加盖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章,市或区(县)国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预售合同,另两份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分别由预售人、预购人留存。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售人不得申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

  1. 买卖双方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签章的;

  2. 申请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不在预售许可证范围内的;

  3. 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重复登记备案的;

  4. 合同所附共用分摊部位与备案不一致的;

  5. 预购人不在许可商品房销售对象范围的;

  6.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六、 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或变更的,仍需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七、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表(httP://www.bjgtfgj.gov.cn/beian.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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