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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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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7]366号

  【发布日期】1997-03-14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对街道治安保卫委员会

成员实行岗位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14日京财预〔1997〕366号)区财政局、民政局、公安分局:

  为切实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更好地发挥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治安保卫委员会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对街道居委会治安保卫委员会(以下简称治保会)副主任、委员实行治保岗位补助,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治保岗位补助标准。无业居民任治保会副主任、委员的按每人每月90元补助,离退休人员任职的按每人每月80元补助。

 二、已享受居委会干部生活补贴的治保会成员不再享受治保岗位补助。

 三、治保岗位补助经费,市财政按1996年末实有人数测算,负担补贴经费的三分之一,每年将经费下达到区级财政,定额补助。其余部分由区、街两级财政负担,列入区、街财政预算。

 四、根据现行的市与区(县)的财政体制,补助经费按此规定执行。如财政体制有所变动,将另行通知。

 五、区级财政会同街道财政负责具体实施,并保证专款专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六、远郊区(县)街道居委会治保会、农村地区村委会治保会、单位内部治保会成员的岗位补贴问题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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