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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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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委关于对我市引进的高科技人员子女中小学、入托按北京市市民同 待遇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教基[1999]070号

  【发布日期】1999-12-02

  【生效日期】1999-12-0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对我市引进的高科技人员子女

入中小学、入托按北京市市民同样待遇的通知

(京教基〔1999〕070号)各区县教委、教育局: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首都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的进步,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研究开发机构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根据市政府《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京政发〔1999〕14号)中“对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给予工作寄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遇”的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科委、市试验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办法》(京政办发〔1999〕37号)中持《北京市工作寄住证》者“在购房、子女入托或入中小学等方面享受北京市市民待遇”的规定,以及市人事局《北京市引进人才和办理<北京市工作寄住证>的暂行办法》(京人发〔1999〕38号),决定对无北京市正式户口但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人员的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均按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一样对待。其中包括各中小学应同接收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学生一样接收其入学和转学,免收其借读管理费;这些学生小学毕业后升初中、初中毕业时报考普通高中与正式学生同样办理手续,只须在报名单(或入学登记表)备注栏内注明“引进人才子女”字样。

  北京市人事局印制的政府人事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寄住证》上,附有持证人员子女的名单。各中小学应凭该名单认定“引进人才子女”身份。

  各幼儿园、托儿所在接收上述人员子女入园、入托时,也应按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儿童一样对待。

  请你们将此通知转发至各中小学、幼儿园。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199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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