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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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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卫公字[1992]6号

  【发布日期】1992-07-14

  【生效日期】1992-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

财政局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的通知

(1992年7月14日京卫公字(1992)6号、

京财文(1992)1360号)各区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领导小组)、卫生局、财政局,各大专院校,各有关单位:

  1991年京公医发〔1991〕1号《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下发后,一年来,多数区县和院校根据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完善和加强了本区县和院校的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鉴于我市各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隶属关系和管理体制的不同,为进一步贯彻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职工个人三方挂钩的管理改革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医疗单位管理。

  公费医疗经费由区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区县属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各区县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应将每个享受人员的定额指标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管理,并在此基础上按着《关于加强本市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实行与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适当挂钩。

  中央驻京单位、市属单位和大专院校等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自管单位,也要纳入合同医疗单位的管理范围。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定额指标控制数,做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的依据。

 二、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和指标控制数。

  定额指标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上年的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因素,并综合考虑合理增长因素,实事求是地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

  指标控制数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享受单位的实际开支水平并参照市、区县上年平均执行定额,确定指标控制数。不得以拨给享受单位的经费包干定额,作为考核合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工作的依据。以消除卫生部门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的后顾之忧,为推行医疗单位管理公费医疗经费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三、奖罚措施。

  承担公费医疗经费管理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公费医疗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归医疗单位。公费医疗经费实行包干管理的享受单位,纳入合同医疗单位考核范围后,财政部门和公费医疗主管部门对配合享受单位管理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医疗单位,要酌情给予适当的奖励。财政部门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也要优先考虑,以改善医疗条件。对公费医疗管理差的单位,财政部门要扣减其专项经费。对管理不善,浪费严重者,还要酌情扣减其预算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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