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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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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供电局关于进一步 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 工程的通告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7-17

  【生效日期】2000-07-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和

房屋管理局北京供电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

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告各市属委、办、局、总公司: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的通知》(京政办发〔1998〕37号)的要求,本市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工程(以下简称改造工程)1999年已完成109万户,今年市政府把加快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并同步实施一户一表工程继续做为为市民办实事的内容之一,并重申原有各项优惠政策年底之前有效。为了加快改造工程进度,把实事办好,现就改造工程的有关政策、规定、要求重申并通告如下:

 一、各市属委、办、局、总公司要严格按照京政办发〔1998〕37号文的要求,负责落实本系统住宅中仍未进行内线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中央和部队在京单位按系统分别由中直、国管、总后、武警部队的有关部门负责进行改造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统计汇总工作。

 三、各区县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改造工程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

 四、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单位应按京政办发〔1998〕37号文的规定和要求负责筹集资金进行配电设施改造工作。各房屋产权单位严格按照京房地修〔1998〕1047号、京房地修〔1999〕1215号要求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加大居民个人交纳费用。凡逾期未进行配电设施改造的住宅,若因线路超负荷引起掉闸停电、烧毁电表等事故的,由住宅产权单位承担责任。

 五、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地区城镇居民住宅配电设施改造同步实施“一户一表”电气安装验收暂行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合格,供电部门和房屋产权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于内线改造不符合标准的不予验收、发电。

 六、供电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报装手续、严格执行各项承诺、规定,做好服务工作。遇特殊情况要提前通知客户。

  特此通知。

                          二000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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