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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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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农[1998]1272号

  【发布日期】1998-08-12

  【生效日期】1998-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转发《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8月12日京财农〔1998〕1272号)  各区县财政局、房屋土地管理局、北京市财政局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国税发(1998)31号《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就有关问题一并规定如下:

 一、加强减免税的管理,严格契税减免的审核批准程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享受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财政征收机关或规定的财政征收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并按征收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征收机关在严格审核后办理减、免税,并向纳税人出具减税、免税证明(样式附后)。个人10万元、单位50万元以上免税的办理须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房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二、房地管理部门和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共同做好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级房地管理部门对于财政征收机关健全征收台帐工作每月定期需要查询的涉及每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中有关承受人、面积、价格等与契税征收有关的资料要给予积极支持,对反映交易情况的年月报表,每月终了10日后及时予以提供。各级财政征收机关要完善契税征收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征收台帐,要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资料。

 三、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做好税收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对契税征收工作进行检查。根据房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情况,对1997年10月1日后契税征收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在征收工作中是否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而造成税款应征未征现象及是否按级次办理税款入库。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以确保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各区县在10月底前将检查结果书面报送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11月1日后市财政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组成联合检查组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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