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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人工[1995]585号
【发布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1995-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戍区政治部关于
转发《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京人工(1995)585号
京财行(1995)2672号)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993年9月30日在册,于1994年12月31日前调出的人员,自1993年10月按每月54元补发至调出之月,1995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应分段补发津贴,即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按每月54元补发,1995年1月1日按本人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至调出之月。在计算1995年1月1日至调出之月的补发额时,要冲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
2.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民武装部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执行人薪发〔1995〕129号文件。
3.1995年1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并影响执行津贴标准的人员,其津贴也应分段补发,即职务变动前按原职务津贴标准补发;职务变动后,从职务变动之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津贴标准补发。
4.199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参照调出人员津贴的补发办法,补发至死亡之月。
5.各区县人事局要严格按文件执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人事局。
附件: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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