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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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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1996]510号

  【发布日期】1996-11-21

  【生效日期】1996-11-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转发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6)510号京财税

(1996)1984号199年11月21日)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及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3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除市地税局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业税制改革与承包衔接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1994〕22号)中第2条明确的从1994年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外,其他地方农口企业自1996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为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农场局所属企业另行规定)。

  2.农口企业的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加强对农副产品初加工业的管理,经研究对其实行报批制管理。即:农口企业的主管部门将审核后的农副产品初加工项目上报,经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批后,可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各农口企业对经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必须实行分业核算,分别确定各自实现的利润,对未实行分业核算的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初加工业所实现利润难以确定的,一律照章征税。

  3.各区县地方税务机关和各纳税单位要严格按入库级次征缴税款,不得混库。即:市属企业入市库,区县属企业入区县库。

  4.本通知范围内的纳税人要在12月31日前到所在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开征的有关手续,并做好征收管理的有关工作。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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