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关于确认和考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失效]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关于确认和考 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失效]

  【发布单位】81908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7-05-18

  【生效日期】1987-05-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

(一九八七年五月十八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  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结合本特区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内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凡签《规定》第二条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确认和考核领取证书后,都可享受《规定》列明的以及本特区的有关优惠待遇。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

  一、 必须是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

  二、 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包括企业自行出口、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以及经有关部门批准替代进口和其它方式出口),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当年全部产品产值总额50%以上;

  三、通过出口本企业的产品,能使企业当年实现营业外汇收支平衡或有结余(计算公式为:年末外汇收支余额等于上年结转余额加上本年实现营业外汇收入减去本年营业外汇支出)。

 第三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产品出口企业,当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总额70%以上,经年度考核合格后,可按《规定》的第八条:“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和主要设备,属于国家公布的鼓励投资项目,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属国内短缺的,或其产品是新开发的,对国内同类产品能更新换代的;能增加出口或替代进口的。

 第五条 一个企业同时具备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审核,予以确认,但只享受一种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六条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由市政府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办”)会同市政府外资办公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税务局、外汇管理分局和九龙海关审核。凡符合本办法第二、三、四条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向市工业办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请审核确认。

  一、 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

  二、 批准成立企业文件副本;

  三、 确认和考核工作所需的其它文件、表册。

  先进技术企业的申报,按照《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 市工业办收到第六条所列文件资料后,应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分批提交“市两类企业评审确认工作领导小组”复审,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于年内分批予以确认或不确认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对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申请审核,可以审批企业项目的同时,进行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初步评审工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每增年进行一次复审、评定,发给确认证书。

 第九条 《产品出口企业申请书》、《先进技术企业申请书》和确认证书,按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统一制定的格式。确认证书由市工业办签署盖章。正本交申请企业留存,副本分送有关部门备案,作为办理各项优惠待遇的依据。同时,连同企业申请书一并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编制企业年度出口计划,定期上报出口实绩统计表和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技术指标报表,供市工业办备核,作为考核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依据。

 第十一条 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企业出口计划、年度出口实绩以及技术指标、产品质量、国产化程度、年度外汇平衡、经济效益情况等方面,逐年进行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市工业办每年要将考核合格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名单汇编成册,通报有关部门。这些企业可继续在新的年度享受各项优惠待遇。

  年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应补交当年已享受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优惠待遇而减免的税费。

  经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如在生产经营中连续三年考核不合格,由市工业办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核实吊销其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确认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的确认和考核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宝安县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条件的,其确认和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817a9780e096724f94afad5ea12c04ea5575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