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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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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外[1995]681号

  【发布日期】1995-05-03

  【生效日期】1995-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对外经济

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

(京财外(1995)681号)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

  现将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印发的“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特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内各投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境外企业的管理,认真做好现行工资制度的改革工作。境外企业要建立工效挂钩的激励机制,单独建帐,独立核算,真正使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充分体现职工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原则,从而增强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二、境外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要根据劳动部、财政部有关境外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办法和企业的经济效益制定所属境外企业的工资管理制度,报市财政局、劳动局审定后实施。对境外亏损企业,国内投资单位要认真分析亏损原因,制定扭亏措施。

 三、境外企业的国内投资单位务必于7月底前将所属境外企业基本情况以区、县、局、总公司为单位填写《境外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报送市财政局、市劳动局、市经贸委备案。对境外亏损企业,在报送《调查表》的同时还需将扭亏措施,一并报送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

 四、各投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外事财务处、市劳动局计划与工资处、市经贸委外经处联系。

  附件:财政部、劳动部、外经贸部关于改革境外企业工资制度的通知(略)

                          199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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