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572号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1995-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 (试行)的复函
(1995年3月15日京财综(1995)572号)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节能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保证节能产品质量,促进全市节能降耗,整顿节能产品销售市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下,对节能产品进行认证时收取认证费。收取标准:每个节能产品认证费的基数本市为1500元,外省市为2000元,再根据节能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价值的高低,将基数乘以0.7―1.3的系数,即为节能产品认证实际交纳的费用。
节能产品认证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你单位应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一年。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db9da16f8578152144acbe996bfb3e49fa1e0a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