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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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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试行)的复函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综[1995]572号

  【发布日期】1995-03-15

  【生效日期】1995-03-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收取节能产品认证费

(试行)的复函

(1995年3月15日京财综(1995)572号)北京市节约能源办公室:

  你办“关于北京市节能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为保证节能产品质量,促进全市节能降耗,整顿节能产品销售市场,维护用户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同意你办在本着企业自愿申报的原则下,对节能产品进行认证时收取认证费。收取标准:每个节能产品认证费的基数本市为1500元,外省市为2000元,再根据节能产品技术复杂程度和价值的高低,将基数乘以0.7―1.3的系数,即为节能产品认证实际交纳的费用。

  节能产品认证费作为预算外资金,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财政“专户存储”。

  你单位应持本复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后方可收费。

  本复函自文到之日起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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