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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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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4-06-12

  【生效日期】1984-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计划工作改革的试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经济工作“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和“简政放权”的指示,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对计划工作若干方面的改革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计划

  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国家预算内投资、纳入国家信贷计划的银行贷款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权等,仍按原规定严格执行。

  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文教卫生体育设施、商业饮食服务业网点(不包括旅馆)以及三废治理等工程,除市计划安排的以外,各区、县、局(含总公司,下同)利用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资金(或集资)安排的建设项目,只要资金落实、建筑材料自筹解决,可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纳入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并由市计委纳入全市基建总规模。

  全民所有制单位建设住宅计划(包括市财筹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自筹投资),由市计委根据国家下达的自筹资金指标、建设规模,并参照各区、县、局不同的住房水平,每年一次切块下达,由各区、县、局与中央单位合资建设住宅,仍需报市计委审批。

  集体所有制单位利用自筹资金、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非工业项目,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案;自筹资金、 建材的工业项目, 除需要市里平衡安排水、电、燃料、原材料等以及某些控制发展的行业以外,也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项目和安排计划,报市计委备案。

  工业、财贸企业因生产流通等需要征地堆放货物、集装箱等,只搞三百平方米以内零建或简易仓棚,不再作为基建项目报市计委审批。其征地手续,按《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上述由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和安排计划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切实服从《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部门、 环保部门同

意后, 才能进行。这些项目的建设,资金来源不得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规定,不

得挪用或挤占国家计划内项目的材料,不得污染扰民,不得破坏列入保护范围的广文物、古建筑,不得违反《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技术改造计划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精神,市计委仿后只负责审批总投资三百万元以上、一定限额以上土建面积(城区三百平方米以上,近郊区五百平方米以上,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余项目由区、县、局自行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更新改造和按国家规定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项目,确属需要征地的(如扰民搬迁、三废治理以及必要的配套工程等),由市规划局办理。

三、零星建筑面积计划

  除市计委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零星建筑面积指标以外,各区、县、局自筹资金(或集资)、自筹建筑材料安排的单项建筑面积在一定限额(城区三百平方米,近郊区五百平方米,远郊区县一千平方米)以内的,由各区、县、 局自行审批, 报市计委及有关部门备案。单项零建面积可以同单项翻建面积合并使用。为了支持卫星城镇的建设, 昌平、 黄村、燕山和通县四个城镇的零建面积审批权扩大到一千五百平方米。

  以上技术改造和零星建筑面积的安排,都要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征得市或区县规划、环保部门同意。

四、乡镇企业审批权

  国家规定需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包括颁发生产许可证) 的行业,如锅炉及受压容器、医药、火工、印刷等,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余行业的企业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本市乡镇与外省市以及中央有关部门举办联营企业,由市计委审批。

  为了使乡镇企业得到健康发展,减少盲目性,市计委要积极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五、留成外汇使用计划

  各区、县、局用自有留成外汇进口原材料和维修零配件,一律由区、县、局自行审查批准。

六、改革计划指标体系

  为了更好地在计划指标上体现北京城市性质的要求,全面地反映首都社会经济发展的面貌,今后要增加科学文化建设、环境美化建设方面的具体指标和综合性指标,适当简化其他方面的指标。

  为了减少管理部门和基层企业的负担,应大力简化经济效益的考核、考查指标,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指标之间的衔接、配套和平衡上。具体方案由市计委、经委共同研究后提出,报国家计委、经委备案。

  列入市计划的工业主要产品产量计划指标, 计划由目前的近四百种压缩到一

、 二百种,其余产品产量计划指标由区、县、局根据市场供销情况,自行灵活安

排。生产用原材料的分配办法也作相应的改革。除保证国家计划安排的指令性指标所需部分外,其余的以一九八四年分配计划数作基数,不足部分,由市场调节或自行组织进口等途径解决。

七、这次下放计划管理权限,不在市政府各委办之间作横向转移。下放给各区、县、局的计划权不得再层层下放。请市政府各委、办和财政、税务、银行、规划、环保等综合部门从全局出发,搞好同步改革,支持计划工作的改革。

八、市计委今后要着重抓好全社会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水、电、气、热的平衡,安排好经济发展速度、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生产力布局,研究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努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要加强调查研究,研究和协调各种经济杠杆的综合运用,加强经济信息管理和预测工作,开展经济计划咨询服务。对于各区、县、局自行审批安排的基建、零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必要时,市计委有权提请原审批单位复议或进行干预。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注: 北京市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六月十二日京政发[1984]85号文件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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