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ianLII [Home] [Databases] [WorldLII] [Search] [Feedback]

北京市地方法规

You are here:  AsianLII >> Databases >> 北京市地方法规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

[Database Search] [Name Search] [Noteup] [Help]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4]2323号

  【发布日期】1994-12-17

  【生效日期】1994-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

取消1994年财政收入整理期业务的通知

(1994年12月17日京财预(1994)2323号)市财政局直属分局、中企处、国税局(直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各区县支库、北京海关:

  根据财政部决算编审工作通知精神,从1994年开始取消整理期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年度开始后,财政、税务、金库不再编制整理期(十三月)的日报和月报。各支库收到经收处转来的税票,一律作为1995年度业务处理。

 二、目前各支库使用的微机程序中有“十三月”业务处理功能,新年度开始后,各支库选择建立“十三月”业务处理,以备查询和打印上年度报表,不得办理更正或录入新数据,同时将本年度业务作年初始化处理,录入新年度数据。

 三、各支库决算日与市分库通讯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即按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编制全年对帐单,送征收机关对帐签证。各征收机关应接到全年对帐单后3日内签证完毕,支库于1月6日前报送市分库,编制的份数和报送程序按京财预(1994)2083号《关于做好1994年财政收入对帐工作的通知》办理。

 四、各级征收机关要积极组织收入,将企业应缴收入于94年12月31日上午前足额缴入国库。做到企业、金库、征收机关数字一致。

 五、为了适应财政体制改革的需要,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第2款增值税和第4款消费税的各项级科目取消,分别改为中央、市级、区县级的3个科目。

  例如:第2.1款一般增值税改为:

  2.1-1中央所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2.1-2市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2.1-3区县属单位上交一般增值税

  第4款消费税与上同


AsianLII: Copyright Policy | Disclaimers | Privacy Policy | Feedback
URL: http://www.asianlii.org/chi/cn/legis/bj/laws/2e57df17d648c18e0969169f615e996b40ad2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