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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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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规 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修订)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3-30

  【生效日期】2007-03-3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2007修订)

(1996年9月3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修正)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需要设定罚款的,设定罚款的限额为3万元。但对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时,可以在前条规定的罚款限额内,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不同幅度的罚款。

 第四条 法律、法规已经设定了罚款,规章需要在其范围内作具体规定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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