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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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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38号

  【发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9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京社保发〔1996〕38号)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基金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统筹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贯彻实施市政府1996年1号令过程中对于部分企业和个人涉及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局京劳险发〔1996〕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凡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并计入个人帐户。

  对于新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如数补缴后,转入职工个人帐户。对于企业缴费部分,须由企业按规定进行差额核算,核算后属于上缴企业,其上缴部分如数补缴后,可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属于下拨企业不予补拨,但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二、关于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系统确认个人帐户问题

  凡目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局、总公司系统,应与市社保中心进行对帐,将欠款额度落实到具体企业后,才能对未欠款的企业确认个人帐户;区、县社保机构对有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二级公司也照此办理。

 三、关于《缴费清册》的复核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缴费清册》,由市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并填写《缴费清册复核表》,《缴费清册复核表》经市和区、县、局、总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据此确认被保险人个人帐户金额。

 四、关于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零点决算问题

  本市自1996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零点决算制度。所谓零点决算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准,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财务帐目上实际反映的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决算。相应的统计业务口径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期间月报数据。1996年统计决算工作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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