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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
【发布文号】京社保发[1996]38号
【发布日期】1996-11-13
【生效日期】1996-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13日京社保发〔1996〕38号)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基金管理中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加统筹企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
在贯彻实施市政府1996年1号令过程中对于部分企业和个人涉及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问题,应严格按照市劳动局京劳险发〔1996〕8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凡企业和个人按规定补缴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计算缴费年限,并计入个人帐户。
对于新参加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如数补缴后,转入职工个人帐户。对于企业缴费部分,须由企业按规定进行差额核算,核算后属于上缴企业,其上缴部分如数补缴后,可计算职工缴费年限;属于下拨企业不予补拨,但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二、关于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系统确认个人帐户问题
凡目前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局、总公司系统,应与市社保中心进行对帐,将欠款额度落实到具体企业后,才能对未欠款的企业确认个人帐户;区、县社保机构对有欠缴养老保险基金的二级公司也照此办理。
三、关于《缴费清册》的复核问题
各区、县、局、总公司社保经办机构上报的《缴费清册》,由市社保中心进行复核,并填写《缴费清册复核表》,《缴费清册复核表》经市和区、县、局、总公司共同签字盖章后生效,据此确认被保险人个人帐户金额。
四、关于实施养老保险基金零点决算问题
本市自1996年起实行养老保险基金零点决算制度。所谓零点决算即以财务核算年度为准,对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财务帐目上实际反映的基金收、支、余情况进行决算。相应的统计业务口径为上年12月至当年11月期间月报数据。1996年统计决算工作的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
五、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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