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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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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单位】北京市

  【发布文号】京地税企〔2002〕356号

  【发布日期】2002-08-08

  【生效日期】2002-08-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

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35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函[2002]4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于划转前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原市属企业,请各区县分局将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统计上报市局,经市局审核后取消汇总纳税办法,实行属地纳税。

  二、原市属企业在划转前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在划转后如仍实行原办法,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划转后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如以前经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原上级单位工效挂钩基数并由上级单位进行指标分解的,需由当地劳动、财政部门重新核定其挂钩基数并报税务机关备案;对于劳动、财政部门不负责进行核定的,由企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区县地税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可执行原工资办法。对于原一户单挂的国有中小型企业,应将挂钩基数及比例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执行原办法。

  (二)集体企业由区县局汇总审核后报市局确定。

  

二○○二年八月八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函[2002]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有关市属机构:

  市经委提出的《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各有关区县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有关控股公司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划转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工作方案》具体落实工作由市经委负责。

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的工作方案

(市经济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在总结本市1999年179户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有关市属中小型企业划转区县管理事宜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划转的原则

  企业成建制一次性划转到企业注册地的区县管理。划转企业在合资企业的国有股权、三产企业、劳服企业等一并划转;划转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一并划转;划转企业党的组织关系及共青团、工会等组织关系均转为区县管理;划转企业实行属地纳税和统计。

  下列情况的企业不划转:企业主体已转让或出让,无资产、无土地、无产品的空壳企业;资产不可分及厂房在其他企业院内的企业;连续亏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企业;不良资产整体处置,并且债务由控股公司整体归还的企业。

  二、划转中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划转企业的国有资产,以划转时的帐面额为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划转到区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已改制的市属中小型企业其国有股权在市属控股公司的,国有股权划转到区县管理。

  (二)划转企业的债权、债务,随企业一并划转。

  (三)划转到区县管理的集体企业,由所在区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划转企业的联社集体资产,由划转方与接收方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划转企业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划转到区县。

  (五)控股公司或其他企业对划转企业提供的担保,由企业及有关各方与银行协商是否需要重新确定担保关系。

  (六)划转企业原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原则上不变,原生产运营的配套渠道和供应渠道不变。

  (七)划转企业中的有关遗留问题,由划转企业原上级单位与接收区县政府协商解决。

  (八)企业划转过程中,由政府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等涉及的各种费用,一律免收。

  三、安排结构调整资金

  按划转企业在职职工人数和人均2500元的标准计算,市政府安排部分结构调整资金支持划转工作。具体分配方案另行制定。

  四、划转工作的要求

  划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和控股公司要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市经委具体组织落实划转工作。

  各控股公司及划转企业在划转工作中必须严格财经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不得随意抽调、调整划转企业领导干部、管理干部及专业技术人员;不得随意隐匿、转移、转让、处置企业资产或变更企业登记。涉及合资、合作、重组等产权变更的重要问题,须及时报告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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