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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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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36号

  【发布日期】1996-04-26

  【生效日期】1996-04-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

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关于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

工作人员编制配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4月26日京军离退办字(1996)第36号

京财社(1996)516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理顺各种关系,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民安发〔1995〕21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机构、工作人员编制、经费使用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机构编制。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隶属于区(县)民政局。其机构规格的确定,按照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由市、区(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分别审批。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下设的干休所等机构,隶属于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市编办(85)京编办字第3号文件所下达的编制有效,不再重新下达行政编制,不足部分由区(县)调剂解决。今后,将按中央的年度配编数,结合区(县)接收人数和建房、建所情况,按现行配编比例,分年度下达事业编制。在市未下达人员编制之前,各区(县)不得超前配备工作人员。

 二、人员配备。区(县)在配备工作人员时,要本着精简的原则,从实际出发,以责定岗,以岗定人,除主要岗位外,应尽量使用合同工、临时工。配备工作人员,要注意严格把关。要选配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较高,年富力强,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同志担任此项管理服务工作。

  为使我市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工作持续稳定地发展,区(县)民政局在配备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主要领导干部时,要选派政治业务素质好,能热心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人员担任。要注意相对稳定,不得频繁调换。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编制定额之内选配工人和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区(县)民政局在成立干休所、活动站、汽车队、门诊部之前,要征求市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的意见。

 三、经费使用。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管理服务机构专项经费仍按现行的财政渠道解决。区(县)财政局将各项经费直接下拨至区(县)人民政府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管理机构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所需经费从编制人员经费中列支。

 四、管理要求。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配备的人、财、物、必须坚持专人专用、专款专用、专车专用、专物专用,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占用、借用。已经挪用、占用、借用的,要尽快纠正,以确保安置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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