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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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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计基字[1997]第0832号

  【发布日期】1997-09-01

  【生效日期】1997-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

土地使用权处置办法的通知

(1997年9月1日京计基字〔1997〕第0832号

京财建〔1997〕1480号)各有关单位:

  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经请示市领导同意,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市场销售商品房,要按规定土地使用权办理有偿出让手续并缴纳地价款。

 二、凡未执行安居房屋价格并上缴市安居办统一办理销售手续的,均属于市场销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在商品房销售前办理。缴纳地价款总额20%以后,发给商品房屋销售许可证,其余地价款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之前缴齐,但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

 四、世界银行房改贷款项目仍凭“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办理开工有关手续。

 五、北京新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阳光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安居小区,其中进入市场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比照上述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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