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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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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等关于做好2001年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2000-11-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

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关于做好2001年

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的通知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的《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房改办公室就做好2001年北京城镇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居民家庭减免的住房租金,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家庭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向房屋产权单位提出2001年租金减免申请。各级民政部门要及时协助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户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时提出公有住房新增租金减免的申请。房屋产权单位应于12月31日以前完成核定工作。

 二、房屋产权单位、申请人及其家庭同住成员所在单位、居家委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等单位应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核实,积极做好有关核定工作,保证符合减免条件的居民家庭及时办理减免租金手续。

 三、产权单位应及时到市、区县政府房改办或中央国家机关房改办、中直机关房改办领取《北京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及时提供给申请人办理申领手续。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到市或区县政府房改办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家庭公有住房租金减免申请审批表》。

 四、公有住房租金减免工作关系到北京市和中央在京单位房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和首都的社会稳定,涉及居民切身利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遇有政策性问题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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