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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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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殡葬执法罚没收入及票据管理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民法字[1997]13号

  【发布日期】1997-01-13

  【生效日期】1997-0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殡葬执法罚没收入及票据管理的通知

(1997年1月13日京民法字〔1997〕13号

京财预〔1997〕67号)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北京市殡葬管理暂行条例》已由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规范殡葬执法罚没收入及票据的管理,根据北京市有关规定,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进行殡葬执法,实施处罚行为,必须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罚没款、物收据。市民政局向市财政局购领统一收据。区县民政局向所在区县财政局购领统一收据。

 二、各级民政部门查处殡葬管理违法案件收缴的违法所得、罚没款、罚没物资变价款,一律作为国家的“罚没收入”,在结案后的两个月及时缴同级财政。即市民政局收缴的罚没收入交市财政局,区县民政局收缴的罚没收入交区县财政局。

 三、各级民政部门查处的罚没款物,一律不得私分、坐支或截留。

 四、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执法机关罚没款物的处理和上缴工作。同时做好票据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上通知,请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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