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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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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预[1994]811号

  【发布日期】1994-06-04

  【生效日期】1994-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国有

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4日京财预(1994)811号)各区、县财政局、土地局、房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市土地局、市房管局: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和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北京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原则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和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应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准越权减免或截留,也不准将收入挪作他用。

 二、预算级次

  根据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本市城近郊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一律缴入市级国库,作为市级收入;远郊区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缴入区县国库,作为区县级收入。

  城近郊区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在地价款全部交齐的前提下,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业务费和大市政费、四源费用,将出让金的60%按季返还给各城近郊区财政局作为区级收入,划入区级国库。

 三、预算科目及缴库办法

  土地管理部门同土地受让方签定土地出让金合同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合同签定的金额及规定的预算科目、预算级次代为填写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一般收入缴款书”,交受让方到开户银行交款;受让方交款后,可持第一联“一般收入缴款书”向土地管理部门凭以领取土地使用证书。

  一般缴款书按下列要求填写:缴款书的“财政机关”栏填“北京市财政局”或“××区县财政局”;预算级次栏填“市级”或“区县级”;收款国库栏市级填“33工商分行营业部”;区县级镇“××区县支库”;预算科目号填“242款”;预算科目名称填“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各支库要按照级款书中注骨的预算级次、科目等分别入库。

  国库各区县支库目前使用的计算机程序中,市、区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科目已编入“242款”,税种代号均为“111”。因此,各支库不需为此增加预算科目。由于该项收入为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因此,中央级预算科目中也不应增加这个科目。

 四、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市级各部门、各区县1994年6月底以前收到的应交未交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应即用“一般收入缴款书”缴入国库,同时取消过渡户。1994年7月1日起即由受让方到开户行直接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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