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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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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站治安秩序、站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发布单位】80102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5-08-15

  【生效日期】1985-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关于北京站治安秩序、站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一、为维护北京站治安秩序和站容环境卫生,保障旅客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二、旅客和接、送旅客的人员,通勤人员以及车站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指定出入口凭有效票证进出车站;

(2)不准扒车、钻车、跳越站台;不准横穿线路、货场,不准爬越栏杆、围墙;

(3)不准私自开启站内停留的列车车门和车窗;

(4)不准在站前广场、围廊、站内大厅、车站各出入口和通道、楼梯等处随地躺卧;

(5)禁止在站内拣拾废旧物品;

(6)自觉保持站内外环境卫生,禁止乱倒垃圾、污水,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

(7)禁止乱写乱画,以及任意张贴广告和大小字报;

(8)禁止在站前广场、站内大厅、各出入口和旅客通道(含站内线路)等处乱堆、乱放行李物品,禁止乱晾衣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北京站地区管理处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准在站内、外摆摊经商或流动叫卖,不准招揽旅客住宿;严禁高价倒卖车票、站台票和进行其它违法经营活动。

四、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损毁站车器材、设备及运输物资、行李、包裹;不得私制站、车钥匙,严禁伪造、变造、涂改车票、站台票及其它票证。

五、车站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负责维护站、车秩序和环境卫生,要严格依法管理。工作中要讲究着装、仪表整洁。

六、违反本规定的,公安、工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1)违反第二条(1)-(5)项,拒不听从车站管理人员劝阻的,公安部门处以三元以下罚款;

(2)违反第二条(6)、(7)项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以罚款五角;违反第二条第(8)项的,处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罚款;

(3)违反第三条的,工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

(4)违反第四条的,公安部门根据情节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或拘留;造成损失的、要责令赔偿。

  车站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车站予以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七、不服从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或拒不接受处罚、无理取闹,扰乱站、车秩序的,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站地区管理处

  注: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五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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